中证A500ETF天弘 (159360): 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中证A500ETF天弘 : 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1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29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通过办理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本基金暂时不开通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日后开通该申赎模式的,将提前发布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①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名前1500; ②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③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本 空间内排名前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数 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5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 可能一致。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若主板老样本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1%,仍作为待选样本;选样方法(4)中的入选顺序在前400名的新样本优先进入,在前600名的老样本优先保留。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7 二、释义.................................................8 三、基金管理人..........................................14 四、基金托管人..........................................25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3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一、基金的投资........................................51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9 十三、基金的业绩........................................65 十四、基金的财产........................................6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7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79 二十、风险揭示..........................................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二十七、备查文件.......................................146 一、绪言 《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20、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标的指数:指中证A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黄辰立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黄辰立先生,董事长,硕士。先后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巴克莱资本投资银行部及摩根大通亚洲投资银行部。2013年5月起,加入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韩歆毅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高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王晓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务专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现任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2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历任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迟哲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网络中心技术经理,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门高级咨询顾问,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中心执行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2025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瑶女士,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主管,从事交易管理、程序化交易策略、基差交易策略、融资融券交易策略等研究工作。历任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24年09月)、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9月至2019年11月)、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06月)、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2年02月)、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1月至2024年09月)、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09月)、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10月)、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4年10月)、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5月至2022年06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2月)、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4年12月)、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20年12月)、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20年08月)、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1月)、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12月)、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9年09月)、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天弘创业板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5月至2021年10月)、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3月至2024年09月)、天弘中证A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1月至2024年11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A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董德程 联系电话:0755-88674238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5年6月末,平安银行有11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134家营业机构。 2025年1-6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693.85亿元(同比下降10.0%)、净利润248.70亿元(同比下降3.9%)、资产总额58,749.6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8%)、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6,944.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6%)、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4,084.9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客群拓展室、营销推动室、估值核算室、资金清算室、企划与综合服务室、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室8个处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5年6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8150.82亿,平安银行已托管33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投资者在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97 联系人:苑泽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名称(审计基金财产):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管祎铭、李瑞丛、贾君宇 联系人:管祎铭 2、名称(募集资金验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4年11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29号)。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5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999,999,814.00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84,712.00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2,000,184,526.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4年11月20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公告。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如本基金对部分基金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比例。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自2024年11月2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4年11月2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沪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其中,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1 ○适用情形:一般由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登记机构先使用深市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使用现金替代。 2 ○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日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T+1日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市场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市场交易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第 i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比例 % = × 100%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与可以现金替代情况下“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中的“该证券参考价格”相同。“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1 ○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基金成份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股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2 ○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