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日新材(688199):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18:05:13 中财网
原标题:久日新材: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99 证券简称:久日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0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0.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6.68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85,415.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4,486.45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929.30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0.68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9]00042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前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未使用的募集资金4,800.00万元变更至: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酰基膦氧系列光引发剂项目(以下简称酰基膦氧系列光引发剂项目)和内蒙古宏远天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50吨羟基酮系列光引发剂项目(以下简称宏远天呈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久日)和公司控股孙公司内蒙古宏远天呈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在内蒙古久日和宏远天呈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久日和控股孙公司宏远天呈分别与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25年10月1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名称开户银行专户账号存储 余额
1内蒙古久日新 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 料有限公司年产 1500吨酰基膦氧 系列光引发剂项 目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 津分行770700788018000047130
2内蒙古宏远天 呈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内蒙古宏远天呈 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年产350吨羟 基酮系列光引发 剂项目   
    770700788016000047140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2专户),账号为77070078801800004713,截止2025年10月10日24时,甲方2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内蒙古久日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酰基膦氧系列光引发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1应当确保其自身及其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越、刘宪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2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3)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宏远天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内蒙古宏远天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甲方2专户),账号为77070078801600004714,截止2025年10月10日24时,甲方2专户余额为0元;甲方2专户仅用于甲方内蒙古宏远天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50吨羟基酮系列光引发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1应当确保其自身及其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越、刘宪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甲方2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3)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3)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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