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60307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适用本制度的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即公司并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并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风控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二)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三)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其他专项审计; (九)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开展整改督查; (十)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人员和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风控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审计风控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审计风控部可邀请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审计风控部开展审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风控部应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党委、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必要,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工作前,审计风控部应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组运用审计方法,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就审计发现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审计人员制作《审计取证单》对审计有关事项确认时,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取证单》规定时间内进行签证,否则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归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级复核和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规定程序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并根据需要报送、抄送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计风控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整改督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有效执行审计整改挂销号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资料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审计档案由审计风控部立卷保管一年,满一年后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妨害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风控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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