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60307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本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如实、完整地按照本规定填写《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公司信息披露主管部门,以备公司自查或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以下主体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根据本规定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见附件3),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各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公司自查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 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2)并进行确认,以确保表格所填写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信息知情人的函》(见附件4)、提请注意保密等必要方式,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及讨论。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将公司年报、中期报、季报等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并对上述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公司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出具相关意见书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2:《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4:《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函》 附件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物产环能 公司代码: 603071 附件3: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物产环能 公司代码: 603071
附件4: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函 编号: 致尊敬的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我司依据相关规定向您/贵单位报送 (填写信息 /文件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我公司内幕信息。 我公司特提示如下: 1、请您/贵单位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我公司将对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2、请您/贵单位在使用我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该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物产环能,证券代码:603071)。 3、请您/贵单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4、因您/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函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贵单位承担,如因此对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追偿。 此函。 年 月 日 回 执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编号: )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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