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环能(603071):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提名或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六)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存在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予回避的情形,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员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三)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议题; (五)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八)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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