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688629):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保荐人”)接受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丰科技”)委托,担任其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王鹏和丁杰。 保荐代表人王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法学硕士,于 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八方股份(603489.SH)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灿能电力(870299.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南侨食品(605339.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虹能源(836239.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上工申贝(600843.SH)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项目、八方股份(603489.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丰科技(688629.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参与翔丰华(300890.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元祖股份(603886.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长虹美菱(000521.SZ)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等项目。王鹏先生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丁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于 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新亚电子(605277.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丁杰先生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王嘉懿。 项目协办人王嘉懿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应用经济学硕士,于 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宏韧医药创业板 IPO项目协办人、常茂生物创业板IPO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博科资讯科创板 IPO项目、至信股份主板 IPO项目、华明装备(002270.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王嘉懿女士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黄学圣、王梦菲、柳腾达、刘浩、颜熔荣、梁潇。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2025年 1-6月已年化处理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2025年 1-6月已年化处理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与本保荐人的关联方存在股权关系。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3,457,446股,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1,345,760股,合计持有发行人14,803,206股,合计持有 3.21%的股份。其中,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本保荐人均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保荐人的关联方,对发行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为 3.21%。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5年 6月 28日,经公司投资银行项目质量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质评委”)书面审核,审议通过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2025年 6月 30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5年 8月 26日至 9月 12日,质量控制部门审核人员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底稿验收工作。质量控制部门项目审核人员对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主要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从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财务性投资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确认同意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向内核报送。 3、2025年 9月 19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4、2025年 9月 22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5年 7月 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2025年 8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25年 9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鉴证报告》(德皓核字[2025]00001389号)、发行人相关公告等文件,发行人不存在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 (2)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德皓审字[2025]00001136号),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禁止性规定。 (3)根据发行人《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此,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六)项的禁止性规定。 2、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和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和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的资金投向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据此,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据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据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募集的资金投向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属于政策支持鼓励的科技创新领域。 据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 据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华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华丰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 据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华丰科技及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据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无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要求。 3、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 3,000万股(含本数),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3年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 6月 20日。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不存在申请增发、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万元(含本数),拟使用募集资金 16,46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与业务风险 (1)宏观环境及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卫星互联网、国防装备、核电等领域,下游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产业政策密切相关,目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上述产业发展。近年来,国际局势日益复杂、全球产业链调整、地缘政治冲突等多重风险持续交织,宏观经济环境面临不确定性。如因政策原因导致市场需求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连接器行业属于发展较快的高科技行业之一,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日益增大,市场参与者不断涌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品牌、技术和资金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中小企业通过差异化竞争,强化自身竞争优势。如果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通过改善管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持续提升,将导致公司在细分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甚至核心竞争优势削弱的风险。 (3)客户相对集中及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通信设备制造商、航空航天及防务单位、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等,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61.41%、49.33%、58.49%和 77.40%,来自于核心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且由于下游市场本身行业的特殊性呈现出头部企业集中度高的情形,2025年 1-6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的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60%,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如果部分大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对产品的需求不及预期,对公司的采购出现大幅下降,且公司对其他主要客户的销售增长无法弥补,将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露风险 技术优势以及持续的研发能力是公司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公司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通过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化研发过程管理、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保护等措施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公司产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产品核心技术存在被竞争对手抄袭的风险,公司可能存在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通过申请专利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66项发明专利、400项实用新型专利,若该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受到侵害或者公司机密技术文件泄露,或者竞争对手采取恶意诉讼的策略,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专利授权风险 在高速连接产品领域,早期技术由国际巨头垄断,国内厂商需通过技术授权或专利许可方可开展相关产品的研发与制造。若未来授予公司专利许可的厂商违反协议约定提前终止许可,或与发行人产生争议和纠纷,可能影响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是基于客户需求、市场前景、经营战略等做出的审慎决策。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预定计划推进项目落地,但若因宏观环境、经济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建设进度、投资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延长或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及论证,并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导向发生不利变化、市场开拓未取得显著成效、终端需求的增速未达预期等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和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含规模较大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并新增折旧摊销费用。由于从项目建设到项目达产需要一定时间,项目投入初期新增折旧摊销费用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在项目的产能爬坡期该项目产生的收入可能不足以覆盖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不及预期,则存在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 2025年 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41,643.74万元、48,704.90万元、55,909.08万元和 113,217.19万元,占公司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00%、26.02%、36.63%和 55.85%,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亦会相应提升。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应收账款回收周期,从而给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 2025年 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9.89%、27.37%、18.47%和 32.86%,报告期前三年整体存在一定的下滑,主要系行业竞争加剧、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综合导致。未来,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未能把握新兴市场机遇、维持客户和品牌优势、积极推进产品升级,未来仍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整体业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加强,但鉴于募投项目建设到实现收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将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将有所下降。 (2)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除受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基本面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到政治、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或法律变化、资本市场走势、股票供求关系、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票价格波动造成投资者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3)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取得绵阳市国资委批准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公司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及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持续聚焦连接器及系统互连解决方案,围绕“创新驱动、国企改革、自主可控”的核心战略,深耕防务、通讯和工业三大产业板块,推动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核心零部件自制能力,推进产线自动化与数字化转型,增强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响应能力。通讯业务现已成为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支柱,高速线模组产能利用率满产,市场拓展成效显著;防务业务虽短期内因客户审价、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导致毛利率承压,但公司已通过专项降本增效方案积极应对,同时持续拓展新兴领域客户,在 eVTOL、无人装备、商业航天等领域实现突破;工业业务领域,公司正处于产品结构优化与升级阶段,新能源车载高压/高速产品拓展取得积极成效。此外,公司持续推进智能制造与数字化转型,提升生产效率,为后续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技术水平,丰富和改善产品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实现关键元件国产化。同时,本次募集资金补充了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而提升经营稳健性,有助于公司落实发展战略,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进而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申报文件制作支持服务机构等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提供服务。 经核查,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相关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王鹏、丁杰担任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王鹏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 3年内曾担任华丰科技(688629.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丁杰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 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王鹏、丁杰在担任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后,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