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光荣控股(09998):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续聘核数师、采纳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7: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光荣控股: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续聘核数师、采纳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98)
建議授予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宣派末期股息、重選退任董事、
續聘核數師、
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11 Joo Koon Crescent Singapore 629022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隨函奉附股東周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務請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盡早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使用本公司發出之通知函所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透過指定網站(https://evoting.vistra.com)提交,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頁次
釋義 ............................................................... 1董事會函件......................................................... 4附錄一 - 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附錄二 - 擬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履歷詳情 . . . . . . . . . . . . . . . . . . . 15附錄三 -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 77於本通函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周年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11 Joo Koon Crescent Singapore
629022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大會通告載
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指 召開股東周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組織章程細則」或 指 本公司藉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的特別「現行細則」 決議案採納的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細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和?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緊密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本公司」 指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98),一間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自二零
二零年一月八日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就本公司而言,指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即Kwan Mei Kam先生、Tay
Yen Hua女士及英熙創投有限公司
「核心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指 本公司藉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的特別或「經第二次修訂及 決議案採納的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 綱及章程細則
及章程細則」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擴大授權」 指 建議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便將根據
股份購回授權購回的任何股份加入根據發行授權
可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中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發行授權」 指 如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第2項決議案所載,建議授
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權力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括從庫存
中出售及轉讓庫存股份)不超過於股東周年大會
日期已發行股份(不括庫存股份(如有))20%的
股份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當中所載之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建議修訂」 指 本通函附錄三所載建議修訂本公司經第二次修訂
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購回授權」 指 如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第3項決議案所載,建議授
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權力購回不超過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
(不括庫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及補充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法定貨幣新加坡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的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的公司收
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經不時修訂、修改或
以其他方式補充
「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 指 提呈以供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採納的本公司經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程細則」
「庫存股份」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指 百分比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98)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Kwan Mei Kam先生 Windward 3, Regatta Office Park
(主席兼行政總裁) PO Box 1350
Tay Yen Hua女士 Grand Cayman KY1-1108
黃善達先生 Cayman Islands
關曙明女士
新加坡總部及主要?業地點:
獨立非執行董事: 11 Joo Koon Crescent
林亞烈先生 Singapore 629022
龐廷武先生
武冬青博士 香主要?業地點:
曹顯裕先生 香
灣仔
莊士敦道181號
大有大廈907室
敬啟:
建議授予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宣派末期股息、重選退任董事、
續聘核數師、
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言
本通函旨在:(i)向 閣下提供建議授予發行授權、購回授權以及透過加入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之股份數目擴大發行授權的詳情;(ii)載列有關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iii)公佈宣派末期股息;(iv)向 閣下提供擬重選之退任董事的詳情;(v)向 閣下提供續聘核數師的詳情;(vi)向 閣下提供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及(vii)向 閣下發出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本公司發行股份的現有授權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形式獲批准。發行股份的現有授權將於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括從庫存中出售及轉讓庫存股份)不超過於相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20%的股份。

發行授權將僅容許本公司於截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間(「有關期間」)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股份:(i)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ii)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截止日期;或(iii)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此項授權當日。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共8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發行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前並無進一步配發及發行或購回股份,董事將獲授權根據發行授權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最多160,000,000股新股份,相當於股東周年大會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的20%。

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本公司購回股份的現有授權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形式獲批准。購回股份的現有授權將於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購回不超過於相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購回授權將僅容許本公司於有關期間進行購回事宜。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共8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購回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前並無進一步配發及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將獲准根據購回授權購回最多8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股東周年大會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的10%。

董事現時無意行使發行授權或購回授權(倘董事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授相關授權)。

擴大發行授權
此外,待授予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的決議案獲通過後,本公司將於股東周年大會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權董事擴大配發及發行股份的發行授權,擴大數額相當於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授予董事授權購買或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面值,惟擴大數額不得超過批准購回授權的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根據上市規則須向股東寄發的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旨在向股東提供有關購回授權的必要資料。說明函件及建議股份購回均無任何不尋常之處。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已通過決議案建議(須待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批准)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0.02元,總額約為16,000,000元(相當於2,600,000新加坡元)。建議末期股息(如獲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批准)預計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或之前派付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即釐定有權收取末期股息的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括八名董事,即:
執行董事
Kwan Mei Kam先生
Tay Yen Hua女士
黃善達先生
關曙明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亞烈先生
龐廷武先生
武冬青博士
曹顯裕先生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108條,於本公司每屆股東周年大會上,當時為數三分之一的董事(倘董事人數並非三人或三的倍數,則須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數)須輪席退任,惟每名董事(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席退任一次。

因此,Kwan Mei Kam先生、Tay Yen Hua女士及武冬青博士均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惟符合資格且願意膺選連任。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已檢討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的獨立性,而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亦已各自向本公司提交有關其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獨立性指引的年度確認書。經審慎考慮後,董事會確認,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各自繼續被視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將繼續為董事會帶來寶貴的業務經驗、知識及專業精神,使董事會高效及有效地運作並實現多元化。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各自已就其自身獨立性的評估放棄審議及決策。

本公司已制定提名政策,當中載列(其中括)提名獲委任或重新委任為董事的候選人的甄選標準(「標準」)及評估程序。提名委員會建議重新委任Kwan Mei Kam先生、Tay Yen Hua女士及武冬青博士,而董事會於檢討彼等對本公司的整體貢獻及服務(括彼等出席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的情況、對董事會的參與程度及表現,以及彼等是否繼續符合標準)後已接納有關建議。

退任董事的履歷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經考慮上述退任董事的背景、特定專業知識及經驗,董事會相信彼等可帶來寶貴的見解。彼等深厚的學識、豐富的經驗及專業知識將繼續為董事會提供寶貴的貢獻並實現董事會多元化。

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會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取代及摒除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藉以(i)使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符合有關混合會議、電子投票及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之最新監管規定;(ii)容許本公司將購回股份作為庫存股份持有;及(iii)作出若干內務管理修訂。建議修訂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三。

建議修訂以英文編製,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建議修訂的英文版本與中文譯本如有任何差異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公司的香法律顧問已確認,建議修訂符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本公司的開曼群島法律顧問已確認,建議修訂不違反開曼群島適用法律。

此外,本公司已確認,從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建議修訂並無任何不尋常之處。

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須待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後,方可作實,並將於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批准後生效。

續聘核數師
Ernst & Young LLP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本公司獨立核數師,惟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續聘。

經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推薦,董事會建議續聘Ernst & Young LLP為本公司獨立核數師,任期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為止。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應屆股東周年大會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舉行。為釐定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期間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所有正式填妥的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因此,釐定股東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資格的記錄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

為符合資格享有建議末期股息,本公司亦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送達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倘建議末期股息的決議案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得通過,建議末期股息將派付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本公司股東。建議末期股息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或之前派付。

股東周年大會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11 Joo Koon Crescent Singapore 629022舉行股東周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本通函隨附供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務請填妥表格並盡早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使用本公司發出之通知函所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透過指定網站(https://evoting.vistra.com)提交,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論。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因此,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所載的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監票人核實後,投票表決結果將以上市規則第13.39(5)條規定的方式刊發。

推薦意見
董事認為,授予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宣派末期股息、重選退任董事、續聘核數師及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所載並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令本通函或當中所載任何陳述有所誤導。

一般資料
務請 閣下亦垂注本通函各附錄所載之其他資料。

語言
就詮釋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Kwan Mei Kam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本附錄乃作為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說明函件,旨在根據上市規則第10.06條向股東提供必要資料以供考慮購回授權。

1. 股本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共8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購回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周年大會日期期間並無進一步配發及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將獲准於有關期間內購回最多80,000,000股股份。

倘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購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將(i)註銷所購回之股份及╱或(ii)以庫存方式持有該等股份,惟須就購回任何股份時之市況及本公司資本管理需求而定。

倘任何庫存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待在聯交所轉售,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不會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利,倘該等股份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根據適用法律,該等權利將被暫停。該等措施可括由董事會批准(i)本公司將不會(或將促使其經紀不會)向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發出任何指示,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之庫存股份於股東大會上投票;(ii)在股息或分派之情況下,本公司將於各股息或分派記錄日期前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該等庫存股份,並以其本身名義重新登記為庫存股份或予以註銷;及(iii)採取任何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不會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利,倘該等股份以其本身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根據適用法律,該等權利將被暫停。

本公司將確保庫存股份得到適當的識別和分隔,例如向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發出清晰的書面指示。

2. 資金來源
董事建議以本公司內部資源撥付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所需資金。

在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只可動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上市規則及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及規例規定可合法撥作此用途的資金。本公司不會以非現金代價或聯交所不時訂定之交易規則所規定以外的結算方式購回股份。

3. 購回股份之理由
儘管董事現時無意行使建議購回授權,董事相信,建議購回授權所帶來的靈活性對本公司及股東有利。視乎當時市況,行使購回授權或會提升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且董事僅於彼等認為購回股份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有利的情況下方會購回股份。

4. 股價
股份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每月在聯交所買賣的最高成交價及最低成交價如下:
股價
最高 最低
元 元
二零二四年
十月 0.129 0.086
十一月 0.104 0.086
十二月 0.149 0.081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110 0.090
二月 0.150 0.091
三月 0.149 0.116
四月 0.146 0.110
五月 0.290 0.112
六月 0.200 0.171
七月 0.250 0.170
八月 0.246 0.220
九月 0.390 0.175
十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0.580 0.360
5. 董事承諾
董事已向本公司承諾,其將在適用情況下遵照上市規則、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規定,根據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進行購回。

6. 收購守則之影
倘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導致某一股東於本公司投票權所佔權益比例有所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因此,一名股東或一致行動的多名股東(定義見收購守則)可能取得或鞏固對本公司的控制權(視乎股東權益的增幅而定),因而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及規則32作出強制要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下列股東擁有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的權益: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概約百分比
持有╱擁有
權益之 於最後實際 倘購回授權
名稱╱姓名 身份╱權益性質 股份數目 可行日期 獲悉數行使
英熙創投有限公司 實益擁有人 600,000,000 75.0% 83.3%
(「英熙」)
Kwan Mei Kam先生 受控制法團權益 600,000,000 75.0% 83.3%
Tay Yen Hua女士 受控制法團權益 600,000,000 75.0% 83.3%
附註:
1. 所述權益均為好倉。

2. 英熙由Kwan Mei Kam先生及Tay Yen Hua女士按同等份額擁有100%權益。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Kwan Mei Kam先生及Tay Yen Hua女士被視為或被當作於英熙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800,000,000股股份計算,並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周年大會日期(括該日)止期間並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倘購回授權獲悉數行使,則根據購回授權將予購回的股份總數將為80,000,000股股份(即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的10%),而英熙、Kwan Mei Kam先生及Tay Yen Hua女士於本公司的持股權益將由已發行股份(不括庫存股份)的75.0%增至約83.3%。按此基準,董事並不知悉行使購回授權項下的權力會產生收購守則項下的任何後果。然而,有關增加將導致公眾人士所持股份總數減少至低於25%。倘購回股份導致公眾持有的股份數目減少至低於當時已發行股份的指定百分比,則只有在獲得聯交所批准豁免遵守有關公眾持股量的上市規則規定後方可進行。

倘購回股份將會導致公眾人士持有的本公司上市證券數目低於25%(即聯交所規定的有關最低百分比),董事將不會於聯交所購回股份。

7. 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核心關連人士權益披露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及(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彼等的緊密聯繫人現時概無意於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及獲行使的情況下根據購回授權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i)已知會本公司,彼現時有意於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ii)已向本公司承諾,彼將不會於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8. 重大不利變動
董事認為,與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即本公司最近期經審核賬目的編製日期)之財務狀況相比,於建議購回期間全面進行建議購回不會對本公司的?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水平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

倘行使購回授權會對本公司的?運資金需求或董事不時認為適合本公司的資本負債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則董事不會行使購回授權。

9. 本公司進行之股份購回
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並無購買任何股份(不論於聯交所或以其他方式)。

以下為擬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的詳細資料。

重選退任董事
執行董事
Kwan Mei Kam先生(「Kwan先生」)
Kwan Mei Kam先生,70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行政總裁兼董事會主席。Kwan先生亦為控股股東之一。Kwan先生負責本集團的整體業務管理、戰略規劃及業務發展。Kwan先生為提名委員會主席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Kwan先生為Tay Yen Hua女士的配偶及關曙明女士的父親。

Kwan先生於一九八零年四月獲得新加坡理工學院建造技術員文憑(Technician Diploma in Building),並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取得澳洲中央昆士蘭大學建築管理學士學位。Kwan先生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亦為英國特許建造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ICIOB)合作會員。

Kwan先生於新加坡建築業擁有逾51年經驗。彼於一九七四年六月加入Progressive Builders Pte Ltd.,該公司主要從事提供一般樓宇建築工程,而Kwan先生最初受僱為地盤文員,並於其後代表Messrs Lee Kim Tah Pte Ltd於酒店翻新工程任職助理管工及地盤總管。受僱於Progressive Builders Pte Ltd.期間,Kwan先生參與公?房屋項目及酒店翻新工程,並負責監督地盤、於地盤維持安全標準以及確保將予實施工程的質量及按時進行。於一九八三年一月,Kwan先生於新加坡共同創辦Kwan Yong Building Construction,該公司主要從事樓宇建築工程。作為Kwan Yong Building Construction合夥人,Kwan先生負責該合夥企業的日常?運。隨後,Kwan先生於一九八四年五月與三名獨立第三方成立光榮建築私人有限公司(「光榮」),並自此一直擔任光榮董事總經理。

Kwan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董事服務合約,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續期三年,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

Kwan先生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會每年檢討,並參考現行市場慣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其經驗、於本公司之職責及責任釐定。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向Kwan先生支付的薪酬總額約為1,021,000新加坡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Kwan先生持有600,000,000股股份的好倉,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Kwan先生與本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其並無於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Kwan先生於最近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或擁有其他重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認為就重選Kwan先生為執行董事而言,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段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Tay Yen Hua女士(「Tay女士」)
Tay Yen Hua女士,69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Tay女士亦為控股股東之一,負責本集團的整體業務?運,並監督本集團的財務表現以及會計、人力資源及行政職能。Tay女士為Kwan先生的配偶及關曙明女士的母親。

Tay女士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完成中學教育。彼於秘書、會計及人力資源工作方面擁有逾51年經驗。Tay女士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加入光榮擔任辦公室經理,並於多年間晉升至會計及財務部(人力資源及行政)主管。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Tay女士獲委任為光榮的董事。

Tay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董事服務合約,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續期三年,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Tay女士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會每年檢討,並參考現行市場慣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其經驗、於本公司之職責及責任釐定。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向Tay女士支付的薪酬總額約為1,011,000新加坡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Tay女士持有600,000,000股股份的好倉,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Tay女士與本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其並無於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Tay女士於最近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或擁有其他重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認為就重選Tay女士為執行董事而言,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段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武冬青博士(「武博士」)
武冬青博士,66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武博士負責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意見及就企業管治事宜提供意見。武博士為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

武博士於一九八二年二月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華東水利學院水系頒發口與航道工程學士學位。武博士進一步於一九八六年七月獲中國河海大學頒發工學碩士學位。武博士隨後於中國河海大學擔任講師。

武博士其後於一九九六年四月獲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武博士於土木工程、物料科學及環境工程方面擁有逾28年經驗。於一九九四年,武博士加入Instek Holding Pte Ltd(其後更名為Chemi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成為其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土木及物料工程產品研發及工程解決方案。武博士負責日常?運以及土木及物料工程產品開發。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武博士為Chemilink Technologies Group Pte. Ltd.的董事、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並負責其日常?運,該公司主要從事主要從事土木、建築及環境工程領域的先進建築材料研發、製造及應用以及工程解決方案。自二零一零年七月,武博士為Chemilink Newsoil Engineering Pte. Ltd的董事兼執行主席並負責其日常?運,該公司主要從事基礎設施工程設計及顧問服務以及填海工程。自二零一二年四月,武博士為China Asia (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Pte. Ltd(前稱China Lianyungang (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Pte. Ltd.,)的董事並負責其日常?運,該公司主要從事業務及管理顧問服務。

武博士已與本公司訂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續期三年,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武博士之董事袍金為每年200,000元,並將由董事會每年進行檢討,同時參考現行市場慣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其經驗、於本公司之職責及責任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武博士與本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其並無於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武博士於最近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或擁有其他重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認為就重選武博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段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以下為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對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建議修訂。除另有指明外,本文提及之條款及細則均為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條文及細則。若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條文及細則序號因該等修訂中增加、刪除或重新排列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某些條文及細則而有所變更,則經如此修訂之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條文及細則序號(括相互參照)亦應相應變更。

除另有指明外,本附錄所載之建議修訂中所有詞彙均為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情況而定)中所界定之詞彙,應具有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情況而定)中所賦予之相應涵義。

附註: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英文編製,並無正式中文版本。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封頁經第三二次修訂及重訂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公司 (於2022年12月14日2025年12月18日以特別決議案 通過並採納)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組織章程大綱  
標題公司法(經修訂) 獲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 經第三二次修訂及重訂 之 組織章程大綱 (於2022年12月14日2025年12月18日以特別決議案 通過採納) 
   
   
   
   
4.15以實物方式向本公司股東分發本公司任何財產。 
6本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為有限責任。 
組織章程細則  
標題公司法(經修訂) 獲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之 經第三二次修訂及重訂 之 組織章程細則 (於2022年12月14日2025年12月18日以特別決議案 通過採納)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1(b)本細則之任何旁註、題目或導語及組織章程大綱 及組織章程細則之索引不得構成組織章程大綱或 組織章程細則的一部分,亦不得影其釋義。就 有關組織章程細則的釋義而言,除非主題或文意 不一致外: 可供採取行動之公司通訊: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 之涵義; 地址:須具有賦予其的一般含義,並括根據本 細則為任何傳訊目的而使用之任何傳真號碼、電 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 公告:指正式刊發本公司之通知書或文件,括 在上市規則許可之情況下,以電子通訊或在報章 上刊登廣告或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規定及許可之 方式或方法刊發; 委任人:指就候補董事而言,委任候補人作為其 候補人行事之董事; 細則:指現時所示形式的組織章程細則及當時有 效之所有經補充、修訂或取代的章程細則; 核數師:指本公司不時委任以履行本公司核數師 職務的人士; 董事會:指不時組成的本公司董事會,或(如文意 所需)指出席董事會議進行表決(並符合法定人數) 的大部份董事; 催繳股款:括任何催繳股款的分期繳付;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結算所:指獲本公司股份經本公司准許上市或掛 牌之證券交易所所屬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認可的 結算所; (各)緊密聯繫人士:具有上市規則所界定之定義; 公司法:指開曼群島不時修訂之公司法(經修訂) 及當時在開曼群島有效並為適用或影本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及╱或組織章程細則之(不時修改的) 每條其他法律、令狀、規例或具有法定效力之其 他文書; 公司條例:指不時修訂的香法例第622章《公司 條例》; 本公司:指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光榮 建築股有限公上述公司; 本公司網站:指任何股東可存取之本公司網站, 其網址或網域名稱已由本公司通知股東,或其後 由本公司通知股東修訂; 公司通訊: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債權證或債權證持有人:分別指及括債權股證 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董事:指董事會不時委任為董事之人士或多名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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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股息:指股息、實物分發、股本分發及資金股本 化; 電子:指與具有電子、數碼、磁力、無線、光學、 電磁或類似功能的技術相關,以及電子交易法賦 予該詞的其他涵義; 電子通訊:指以電子方式透過任何媒介以任何形 式發送、傳送、傳達及接收之通訊; 電子方式:括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向通訊的預期 收件人提供的電子格式通訊; 電子會議:指完全及專門由成員及╱或受委代表 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而舉行及進行的股 東大會; 電子記錄:具有電子交易法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電子交易法:指開曼群島電子交易法(經修訂)及 其當時有效之任何修正案或重新訂立之版本,並 括其併入或取代之各項其他法律; 財政年度:指就編製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向 本公司提呈之財務報表而言,本公司截至根據細 則第172條所釐定日期止之財政期間;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總辦事處:指董事會不時決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 處之公司辦事處; 香證券交易所:指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幣或元:指香當時的法定貨幣幣╱元; 控股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13條所賦予該等詞彙 的涵義; 香: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混合會議:指召開之股東大會,供(i)成員及╱或受 委代表於主要會議地點及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如 適用)親身出席及參與,並同時(ii)成員及╱或受委 代表透過電子設施虛擬出席及參與; 上市規則:指(不時修訂的)香聯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會議地點:具有細則第71A(1)條所賦予的涵義; 月:指曆月; 報章:指最少一份英文日報及最少一份中文日報, 且上述兩在有關地區被普遍出版並發行,以及 為有關地區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或就此而言不被禁 止的;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通知:指書面通知,除非另有特別聲明及本章程 細則另有定義; 通知或文件:括任何公司通訊及可供採取行動 之公司通訊; 普通決議案:指本細則之細則第1(e)條所描述的 決議案; 實繳:就有關股份而言指實繳或入賬列為實繳; 實體會議:指由成員及╱或受委代表於主要會議 地點(如適用)一個或多個會議地點,以親自出席 及參與的方式召開及舉行之股東大會; 主要會議地點:具有細則第65條所賦予的涵義; 登記冊:指董事會不時決定在開曼群島境內或開 曼群島境外所備存的本公司股東登記冊總冊及任 何本公司股東登記冊分冊; 註冊辦事處:指公司法不時規定之當時公司註冊 辦事處; 登記辦事處:指董事會就有關股本類別及(董事在 其他情況下另有同意除外)有關股份所有權的其 他文件的轉讓提交登記及將進行登記在有關地區 或董事會不時決定的其他地區備存本公司股東登 記冊分冊的地點或多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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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有關期間:指本公司任何證券首次在香證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期至括有關證券不再在該證券 交易所上市(且如任何時候任何有關證券因任何 原因及須於任何期間暫停買賣,有關證券就本定 義而言應被當作為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之 前的一天止之期間; 有關地區:指香或本公司任何證券在當地的證 券交易所上市之其他地區; 印章:指本公司印章及本公司不時在開曼群島境 內或在開曼群島境外的任何地點使用的任何一個 或多的複製本印章; 秘書:指當時履行本公司秘書職務的人士,並 括任何助理秘書、代理秘書、署理秘書或臨時秘 書; 證券印章:指為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或其他證券 的證書上作蓋章之用的印章,而該證券印章為本 公司印章的複製本並在其正面加上證券印章印章 字樣;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並括證券(當證 券及股份之間存在明示或暗示的區別); 股東:指當時作為任何股份或多項股份之正式登 記持有人的人士,並括共同正式登記為股份持 有人的多名人士,且多名股東指兩名或以上的該 等人士;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特別決議案:指本細則之細則第1(d)條所描述的 決議案; 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15條所賦予此詞彙的 涵義; 過戶登記處:指股東登記冊總冊當時所在的地點。; 及 庫存股份:指本公司先前已發行,但由本公司購 回或贖回或交回本公司且未註銷,並分類為而由 本公司作為庫存股份持有之股份。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1(c)在本細則內,除非主題或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i) 單數的詞語括眾數的涵義,反之亦然; (ii) 有任何性別含意的字╱詞語應含每一性別 的涵義;意指人士之詞語亦含合夥企業、 商號、公司及法團; (iii) 受前述本細則條文的規限,公司法界定的任 何文字或詞句(在本細則對公司產生約束力 當日並未有效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與本 細則所用的該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相同,但 「公司」如文意許可含任何在開曼群島或在 其他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及 (iv) 凡對任何法規或法定條文之提述,應解釋為 有關當時有效的任何法規的修訂版或重訂 版;。 (v) 凡提述簽署或簽立文件(括但不限於書面 決議)之處,均括提述親筆簽署或蓋章或 以電子簽署或電子通訊或任何其他驗證電子 記錄真之方式簽署或簽立,而凡提述通知 或文件之處,均括提述以任何數位、電子、 電氣、磁性或其他可檢索形式或媒體記錄或 儲存之通知或文件,以及不論是否具有實質 內容之可見形式資訊;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vi) 電子交易法第8條及第19條在本細則所規定 之義務或要求之外,不適用於本細則; (vii) 凡提述股東於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發言之權 利,應括透過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方式 向會議主席提問或陳述之權利。若所有或僅 部分出席會議之人士(或僅會議主席)可聽見 或看見該等提問或聲明,則該權利應被視為 已正式行使,在此情況下,會議主席應使用 電子設施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所有出席會議 之人士轉達所提出之問題或所發表之逐字聲 明; (viii) 凡提述於股東大會上所投或所進行之表決, 應括親自出席、由法團代表或受委代表出 席該會議之股東所進行之所有表決(以該大 會主席指示之方式進行,不論是以舉手方式 點票及╱或使用選票或投票紙或選票及╱或 電子方式); (ix) 對會議之提述(a)指以本細則允許之任何方 式召開及舉行之會議,且就公司法、上市規 則及本細則之所有目的而言,以電子設施出 席及參與會議之任何股東或董事應視為出席 該會議,且出席及參與應依此詮釋;及(b)在 文義適當之情況下,應括董事會依細則第 71條規定已延期或變更會議日期、時間及╱ 或地點及╱或電子設施及╱或會議形式(實體 會議、電子會議或混合會議)之會議;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x) 凡提述個人參與股東大會事務,括但不限 於及在相關情況下,有權(括就法團而言, 透過正式授權之公司代表)發言或通訊、投 票、由受委代表及以紙本文件或電子形式取 得公司法、上市規則或本細則規定須於會上 提供之所有文件,而參與及參與股東大會事 務應依此詮釋; (xi) 提述電子設施括但不限於網站地址、網路 研討會、網路直播、視訊或任何形式的電話 會議系統(電話、視訊、網路或其他);及 (xii) 倘股東或成員為法團,本細則對股東或成員 之任何提述,在文意需要時,應指該股東或 成員之正式授權代表。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5(a)如在任何時候將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股份,在公司 法條文之規限下,任何類別股份所附有之所有或 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 規定),可(i)由該類別股份(不括作為庫存股份 持有的該類別任何股份)表決權不少於四分三之 持有人以書面同意作出更改或廢除,或(ii)由該類 別股份(不括作為庫存股份持有的該類別任何 股份)持有人另行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案 批准作出更改或廢除。本細則有關股東大會之條 文在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各另行召開之股東大 會,除非但有關股東大會法定人數(不括延會) 為不少於兩名人士持有(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委 派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持有該類別已 發行股份面值之三分一,而有關任何延會之所須 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兩名股東親身(或如股東為法 團,由其委派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該 代表所持有股份的任何數目),且任何親身出席(或 如股東為法團,由其委派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 派代表出席的有關類別股份(不括作為庫存股 份持有的該類別任何股份)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 票方式進行表決。 
   
   
   
   
   
   
   
   
15(b)本公司購回或贖回或交回之股份可予註銷或(根 據香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之任何證券 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之規則及規例) 歸類為庫存股份並予以持有。 
   
   
   
   
   
15(c)董事會可接受無代價交回任何繳足股份。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15(b)(d)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條文,以及 受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所獲授予或任何類別股份所 附有的任何特別權利的規限下,股份可被發行, 其發行條款為股份可按本公司選擇或持有人選擇, 且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或方式(括從資本 中撥款)予以贖回。將細則第 15(b)條更 名為細則第 15(d)條
   
   
15(c)(e)[特意刪除]將細則第 15(c)條更 名為細則第 15(e)條
   
   
15(d)(f)任何股份的購買或贖回不得被視為招致任何其他 股份的購買或贖回。將細則第 15(d)條更名 為細則第15(f) 條
   
   
15(e)(g)股份持有人於股份被購回或贖回時,須將股票送 達本公司總辦事處或由董事會所指定的其他地點 註銷,而本公司須立即支付其有關之購回或贖回 之款項。將細則第 15(e)條更 名為細則第 15(g)條
   
   
15A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依公司法購買、贖回或以 交回方式取得之股份應視為庫存股份而不視為註 銷: (a) 在購買、贖回或交出該等股份前,董事會已 如此決定;及 (b) 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細則及公司法之相關 條文已按其他方式獲得遵守。新增細則
   
   
   
   
   
   
   
   
   
   
15B不得就庫存股份向本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亦不 得就庫存股份向本公司作出其他資產分派(不論 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括清盤時向股東作出之任 何資產分派)。本細則第15B條並不阻止就庫存股 份配發股份作為繳足紅股,且就庫存股份配發股 份作為繳足紅股應視為庫存股份。新增細則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15C本公司將於登記冊登記為庫存股份之持有人。然 而: (a) 就任何目的而言,本公司不得獲視為股東, 亦不得就庫存股份行使任何權利,且任何宣 稱行使該等權利之行為應為無效;及 (b) 庫存股份不得直接或間接於本公司任何會議 上投票,且不得計入釐定於任何特定時間之 已發行股份總數,不論就本細則或公司法而 言。新增細則
   
   
   
   
   
   
   
   
   
   
   
   
15D本公司可根據公司法及董事會釐定之條款及條件 出售庫存股份。新增細則
   
   
   
15E在不違反香證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之任 何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之規則及 規例之情況下,董事會可隨時透過董事決議案: (a) 註銷任何一股或多股庫存股份;或 (b) 將任何一股或多股庫存股份轉讓予任何人 士,不論是否以有值代價(括該等股份的 面值或票面值的折讓)轉讓。新增細則
   
   
   
   
   
   
   
   
   
   
17(b)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如董事會認為有需要或合 適,本公司可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地點設立及備 存一本股東登記冊總冊或股東登記分冊,及在有 關期間內,本公司須在香備存一本股東登記冊 總冊或股東登記冊分冊。 
   
   
   
   
21(b)如有兩名或以上的人士聯名持有任何股份,就有 關送達通知而言,且在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就 有關本公司所有或任何其他事項(股份轉讓除外), 在登記冊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須被視為唯一持有 人。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條文序號本公司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程細則條文(根據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 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條文標示變動)附註
39(1)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的規限下,所有股份轉讓 須以一般或通用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接納之其 他格式之書面轉讓文件辦理,但有關方式須 為香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方式及僅可以親筆 簽署的簽立方式辦理,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 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簽署或 加蓋機印簽署或以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 式簽署的簽立方式辦理。 (2) 儘管有上文細則第39(1)條的規定,只要任何 股份在香聯交所上市,該等上市股份的所 有權可根據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的適用法律 及上市規則予以證明及轉讓。本公司有關其 上市股份之股東登記冊(無論為股東登記冊 或股東登記冊分冊)可以公司法第40條規定 之形式記錄有關詳情,惟有關記錄必須符合 適用於該等上市股份之適用法律及上市規則。將細則第39 條更名為細 則第39(1)條
   
   
   
   
   
   
   
   
   
   
   
62在有關期間內的任何時候,除年內舉行的任何其 他會議外,本公司每個財政年度另須舉行一次股 東大會,作為其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股東 大會的通知書中指明該會議為股東週年大會。股 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在有關地區或董事會所決定的地區舉行,並須在 董事會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股東會議或任 何類別股東會議可藉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 舉行,其中此等通訊設備須使參與會議的所有人 士可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且以此等方式參與會 議須視為該等股東出席有關會議。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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