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光荣控股(09998):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续聘核数师、采纳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原标题:光荣控股:建议授予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宣派末期股息、重选退任董事、续聘核数师、采纳经第三次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之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98) 建議授予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宣派末期股息、重選退任董事、 續聘核數師、 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及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11 Joo Koon Crescent Singapore 629022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隨函奉附股東周年大會適用之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務請將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並盡早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使用本公司發出之通知函所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透過指定網站(https://evoting.vistra.com)提交,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頁次 釋義 ............................................................... 1董事會函件......................................................... 4附錄一 - 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附錄二 - 擬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之董事履歷詳情 . . . . . . . . . . . . . . . . . . . 15附錄三 -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 77於本通函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周年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11 Joo Koon Crescent Singapore 629022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大會通告載 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指 召開股東周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組織章程細則」或 指 本公司藉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的特別「現行細則」 決議案採納的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細 則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建立和?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緊密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本公司」 指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98),一間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自二零 二零年一月八日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就本公司而言,指 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即Kwan Mei Kam先生、Tay Yen Hua女士及英熙創投有限公司 「核心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指 本公司藉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的特別或「經第二次修訂及 決議案採納的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 綱及章程細則 及章程細則」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擴大授權」 指 建議授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便將根據 股份購回授權購回的任何股份加入根據發行授權 可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總數中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特別行政區 「發行授權」 指 如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第2項決議案所載,建議授 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權力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括從庫存 中出售及轉讓庫存股份)不超過於股東周年大會 日期已發行股份(不括庫存股份(如有))20%的 股份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當中所載之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建議修訂」 指 本通函附錄三所載建議修訂本公司經第二次修訂 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購回授權」 指 如股東周年大會通告第3項決議案所載,建議授 予董事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權力購回不超過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已發行股份 (不括庫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及補充 「新加坡元」 指 新加坡法定貨幣新加坡元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的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的公司收 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經不時修訂、修改或 以其他方式補充 「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 指 提呈以供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採納的本公司經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 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程細則」 「庫存股份」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經不時修訂、 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指 百分比 KWAN YONG HOLDINGS LIMITED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98)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Kwan Mei Kam先生 Windward 3, Regatta Office Park (主席兼行政總裁) PO Box 1350 Tay Yen Hua女士 Grand Cayman KY1-1108 黃善達先生 Cayman Islands 關曙明女士 新加坡總部及主要?業地點: 獨立非執行董事: 11 Joo Koon Crescent 林亞烈先生 Singapore 629022 龐廷武先生 武冬青博士 香主要?業地點: 曹顯裕先生 香 灣仔 莊士敦道181號 大有大廈907室 敬啟: 建議授予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宣派末期股息、重選退任董事、 續聘核數師、 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及 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言 本通函旨在:(i)向 閣下提供建議授予發行授權、購回授權以及透過加入根據購回授權所購回之股份數目擴大發行授權的詳情;(ii)載列有關購回授權的說明函件;(iii)公佈宣派末期股息;(iv)向 閣下提供擬重選之退任董事的詳情;(v)向 閣下提供續聘核數師的詳情;(vi)向 閣下提供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的詳情;及(vii)向 閣下發出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發行股份的一般授權 本公司發行股份的現有授權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形式獲批准。發行股份的現有授權將於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括從庫存中出售及轉讓庫存股份)不超過於相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20%的股份。 發行授權將僅容許本公司於截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間(「有關期間」)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股份:(i)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ii)組織章程細則或開曼群島法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的截止日期;或(iii)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改此項授權當日。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共8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發行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前並無進一步配發及發行或購回股份,董事將獲授權根據發行授權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最多160,000,000股新股份,相當於股東周年大會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的20%。 購回股份的一般授權 本公司購回股份的現有授權乃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形式獲批准。購回股份的現有授權將於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本公司將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予董事新的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購回不超過於相關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10%的股份。購回授權將僅容許本公司於有關期間進行購回事宜。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共8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購回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股東周年大會日期前並無進一步配發及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將獲准根據購回授權購回最多8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股東周年大會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如有))的10%。 董事現時無意行使發行授權或購回授權(倘董事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授相關授權)。 擴大發行授權 此外,待授予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的決議案獲通過後,本公司將於股東周年大會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授權董事擴大配發及發行股份的發行授權,擴大數額相當於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授予董事授權購買或購回的本公司股份總面值,惟擴大數額不得超過批准購回授權的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根據上市規則須向股東寄發的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旨在向股東提供有關購回授權的必要資料。說明函件及建議股份購回均無任何不尋常之處。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星期四)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已通過決議案建議(須待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批准)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股份0.02元,總額約為16,000,000元(相當於2,600,000新加坡元)。建議末期股息(如獲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批准)預計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或之前派付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即釐定有權收取末期股息的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 建議重選退任董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會括八名董事,即: 執行董事 Kwan Mei Kam先生 Tay Yen Hua女士 黃善達先生 關曙明女士 獨立非執行董事 林亞烈先生 龐廷武先生 武冬青博士 曹顯裕先生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108條,於本公司每屆股東周年大會上,當時為數三分之一的董事(倘董事人數並非三人或三的倍數,則須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數)須輪席退任,惟每名董事(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須至少每三年輪席退任一次。 因此,Kwan Mei Kam先生、Tay Yen Hua女士及武冬青博士均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惟符合資格且願意膺選連任。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已檢討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的獨立性,而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亦已各自向本公司提交有關其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獨立性指引的年度確認書。經審慎考慮後,董事會確認,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各自繼續被視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將繼續為董事會帶來寶貴的業務經驗、知識及專業精神,使董事會高效及有效地運作並實現多元化。林亞烈先生、龐廷武先生、武冬青博士及曹顯裕先生各自已就其自身獨立性的評估放棄審議及決策。 本公司已制定提名政策,當中載列(其中括)提名獲委任或重新委任為董事的候選人的甄選標準(「標準」)及評估程序。提名委員會建議重新委任Kwan Mei Kam先生、Tay Yen Hua女士及武冬青博士,而董事會於檢討彼等對本公司的整體貢獻及服務(括彼等出席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的情況、對董事會的參與程度及表現,以及彼等是否繼續符合標準)後已接納有關建議。 退任董事的履歷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二。經考慮上述退任董事的背景、特定專業知識及經驗,董事會相信彼等可帶來寶貴的見解。彼等深厚的學識、豐富的經驗及專業知識將繼續為董事會提供寶貴的貢獻並實現董事會多元化。 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月十日的公告所披露,董事會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取代及摒除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藉以(i)使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符合有關混合會議、電子投票及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發佈公司通訊之最新監管規定;(ii)容許本公司將購回股份作為庫存股份持有;及(iii)作出若干內務管理修訂。建議修訂之詳情載於本通函附錄三。 建議修訂以英文編製,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建議修訂的英文版本與中文譯本如有任何差異或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本公司的香法律顧問已確認,建議修訂符合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本公司的開曼群島法律顧問已確認,建議修訂不違反開曼群島適用法律。 此外,本公司已確認,從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建議修訂並無任何不尋常之處。 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須待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批准後,方可作實,並將於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批准後生效。 續聘核數師 Ernst & Young LLP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退任本公司獨立核數師,惟符合資格並願意接受續聘。 經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推薦,董事會建議續聘Ernst & Young LLP為本公司獨立核數師,任期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為止。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應屆股東周年大會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舉行。為釐定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之資格,本公司將由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期間不會辦理任何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所有正式填妥的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因此,釐定股東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資格的記錄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 為符合資格享有建議末期股息,本公司亦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括首尾兩日)期間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任何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送達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倘建議末期股息的決議案於股東周年大會上獲得通過,建議末期股息將派付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本公司股東。建議末期股息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或之前派付。 股東周年大會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正假座11 Joo Koon Crescent Singapore 629022舉行股東周年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77至81頁。 本通函隨附供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上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並於會上發言及投票,務請填妥表格並盡早交回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夏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或使用本公司發出之通知函所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透過指定網站(https://evoting.vistra.com)提交,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被視為已撤銷論。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除主席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出決定,容許純粹有關程序或行政事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外,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因此,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所載的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監票人核實後,投票表決結果將以上市規則第13.39(5)條規定的方式刊發。 推薦意見 董事認為,授予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宣派末期股息、重選退任董事、續聘核數師及建議採納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股東周年大會通告所載並將於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的相關決議案。 責任聲明 本通函的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的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令本通函或當中所載任何陳述有所誤導。 一般資料 務請 閣下亦垂注本通函各附錄所載之其他資料。 語言 就詮釋而言,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光榮建築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Kwan Mei Kam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本附錄乃作為上市規則所規定的說明函件,旨在根據上市規則第10.06條向股東提供必要資料以供考慮購回授權。 1. 股本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已發行股本共800,000,000股股份。待批准購回授權的相關決議案獲通過後,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周年大會日期期間並無進一步配發及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將獲准於有關期間內購回最多80,000,000股股份。 倘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購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將(i)註銷所購回之股份及╱或(ii)以庫存方式持有該等股份,惟須就購回任何股份時之市況及本公司資本管理需求而定。 倘任何庫存股份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待在聯交所轉售,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不會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利,倘該等股份以本公司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根據適用法律,該等權利將被暫停。該等措施可括由董事會批准(i)本公司將不會(或將促使其經紀不會)向香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發出任何指示,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之庫存股份於股東大會上投票;(ii)在股息或分派之情況下,本公司將於各股息或分派記錄日期前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該等庫存股份,並以其本身名義重新登記為庫存股份或予以註銷;及(iii)採取任何其他適當措施,以確保不會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收取任何權利,倘該等股份以其本身名義登記為庫存股份,則根據適用法律,該等權利將被暫停。 本公司將確保庫存股份得到適當的識別和分隔,例如向本公司的香股份過戶登記分處發出清晰的書面指示。 2. 資金來源 董事建議以本公司內部資源撥付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所需資金。 在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只可動用根據組織章程細則、上市規則及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及規例規定可合法撥作此用途的資金。本公司不會以非現金代價或聯交所不時訂定之交易規則所規定以外的結算方式購回股份。 3. 購回股份之理由 儘管董事現時無意行使建議購回授權,董事相信,建議購回授權所帶來的靈活性對本公司及股東有利。視乎當時市況,行使購回授權或會提升每股資產淨值及╱或每股盈利,且董事僅於彼等認為購回股份對本公司及股東整體有利的情況下方會購回股份。 4. 股價 股份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十二個月每月在聯交所買賣的最高成交價及最低成交價如下: 股價 最高 最低 元 元 二零二四年 十月 0.129 0.086 十一月 0.104 0.086 十二月 0.149 0.081 二零二五年 一月 0.110 0.090 二月 0.150 0.091 三月 0.149 0.116 四月 0.146 0.110 五月 0.290 0.112 六月 0.200 0.171 七月 0.250 0.170 八月 0.246 0.220 九月 0.390 0.175 十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0.580 0.360 5. 董事承諾 董事已向本公司承諾,其將在適用情況下遵照上市規則、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適用的開曼群島法例規定,根據購回授權行使本公司權力進行購回。 6. 收購守則之影 倘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導致某一股東於本公司投票權所佔權益比例有所增加,則就收購守則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作一項收購。因此,一名股東或一致行動的多名股東(定義見收購守則)可能取得或鞏固對本公司的控制權(視乎股東權益的增幅而定),因而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及規則32作出強制要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下列股東擁有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5%或以上的權益: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概約百分比 持有╱擁有 權益之 於最後實際 倘購回授權 名稱╱姓名 身份╱權益性質 股份數目 可行日期 獲悉數行使 英熙創投有限公司 實益擁有人 600,000,000 75.0% 83.3% (「英熙」) Kwan Mei Kam先生 受控制法團權益 600,000,000 75.0% 83.3% Tay Yen Hua女士 受控制法團權益 600,000,000 75.0% 83.3% 附註: 1. 所述權益均為好倉。 2. 英熙由Kwan Mei Kam先生及Tay Yen Hua女士按同等份額擁有100%權益。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Kwan Mei Kam先生及Tay Yen Hua女士被視為或被當作於英熙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中擁有權益。 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800,000,000股股份計算,並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周年大會日期(括該日)止期間並無進一步發行或購回股份,倘購回授權獲悉數行使,則根據購回授權將予購回的股份總數將為80,000,000股股份(即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括庫存股份)的10%),而英熙、Kwan Mei Kam先生及Tay Yen Hua女士於本公司的持股權益將由已發行股份(不括庫存股份)的75.0%增至約83.3%。按此基準,董事並不知悉行使購回授權項下的權力會產生收購守則項下的任何後果。然而,有關增加將導致公眾人士所持股份總數減少至低於25%。倘購回股份導致公眾持有的股份數目減少至低於當時已發行股份的指定百分比,則只有在獲得聯交所批准豁免遵守有關公眾持股量的上市規則規定後方可進行。 倘購回股份將會導致公眾人士持有的本公司上市證券數目低於25%(即聯交所規定的有關最低百分比),董事將不會於聯交所購回股份。 7. 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核心關連人士權益披露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及(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彼等的緊密聯繫人現時概無意於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及獲行使的情況下根據購回授權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i)已知會本公司,彼現時有意於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ii)已向本公司承諾,彼將不會於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任何股份。 8. 重大不利變動 董事認為,與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即本公司最近期經審核賬目的編製日期)之財務狀況相比,於建議購回期間全面進行建議購回不會對本公司的?運資金及資本負債水平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 倘行使購回授權會對本公司的?運資金需求或董事不時認為適合本公司的資本負債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則董事不會行使購回授權。 9. 本公司進行之股份購回 本公司於緊接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並無購買任何股份(不論於聯交所或以其他方式)。 以下為擬於股東周年大會上重選之退任董事的詳細資料。 重選退任董事 執行董事 Kwan Mei Kam先生(「Kwan先生」) Kwan Mei Kam先生,70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行政總裁兼董事會主席。Kwan先生亦為控股股東之一。Kwan先生負責本集團的整體業務管理、戰略規劃及業務發展。Kwan先生為提名委員會主席及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Kwan先生為Tay Yen Hua女士的配偶及關曙明女士的父親。 Kwan先生於一九八零年四月獲得新加坡理工學院建造技術員文憑(Technician Diploma in Building),並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取得澳洲中央昆士蘭大學建築管理學士學位。Kwan先生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亦為英國特許建造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Building,ICIOB)合作會員。 Kwan先生於新加坡建築業擁有逾51年經驗。彼於一九七四年六月加入Progressive Builders Pte Ltd.,該公司主要從事提供一般樓宇建築工程,而Kwan先生最初受僱為地盤文員,並於其後代表Messrs Lee Kim Tah Pte Ltd於酒店翻新工程任職助理管工及地盤總管。受僱於Progressive Builders Pte Ltd.期間,Kwan先生參與公?房屋項目及酒店翻新工程,並負責監督地盤、於地盤維持安全標準以及確保將予實施工程的質量及按時進行。於一九八三年一月,Kwan先生於新加坡共同創辦Kwan Yong Building Construction,該公司主要從事樓宇建築工程。作為Kwan Yong Building Construction合夥人,Kwan先生負責該合夥企業的日常?運。隨後,Kwan先生於一九八四年五月與三名獨立第三方成立光榮建築私人有限公司(「光榮」),並自此一直擔任光榮董事總經理。 Kwan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董事服務合約,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續期三年,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 Kwan先生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會每年檢討,並參考現行市場慣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其經驗、於本公司之職責及責任釐定。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向Kwan先生支付的薪酬總額約為1,021,000新加坡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Kwan先生持有600,000,000股股份的好倉,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Kwan先生與本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其並無於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Kwan先生於最近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或擁有其他重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認為就重選Kwan先生為執行董事而言,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段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Tay Yen Hua女士(「Tay女士」) Tay Yen Hua女士,69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獲委任為執行董事。Tay女士亦為控股股東之一,負責本集團的整體業務?運,並監督本集團的財務表現以及會計、人力資源及行政職能。Tay女士為Kwan先生的配偶及關曙明女士的母親。 Tay女士於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完成中學教育。彼於秘書、會計及人力資源工作方面擁有逾51年經驗。Tay女士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加入光榮擔任辦公室經理,並於多年間晉升至會計及財務部(人力資源及行政)主管。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Tay女士獲委任為光榮的董事。 Tay女士已與本公司訂立董事服務合約,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續期三年,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Tay女士之董事酬金將由董事會每年檢討,並參考現行市場慣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其經驗、於本公司之職責及責任釐定。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向Tay女士支付的薪酬總額約為1,011,000新加坡元。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Tay女士持有600,000,000股股份的好倉,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Tay女士與本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其並無於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Tay女士於最近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或擁有其他重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認為就重選Tay女士為執行董事而言,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段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武冬青博士(「武博士」) 武冬青博士,66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武博士負責向董事會提供獨立意見及就企業管治事宜提供意見。武博士為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成員。 武博士於一九八二年二月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華東水利學院水系頒發口與航道工程學士學位。武博士進一步於一九八六年七月獲中國河海大學頒發工學碩士學位。武博士隨後於中國河海大學擔任講師。 武博士其後於一九九六年四月獲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武博士於土木工程、物料科學及環境工程方面擁有逾28年經驗。於一九九四年,武博士加入Instek Holding Pte Ltd(其後更名為Chemilin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成為其董事,該公司主要從事土木及物料工程產品研發及工程解決方案。武博士負責日常?運以及土木及物料工程產品開發。自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武博士為Chemilink Technologies Group Pte. Ltd.的董事、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並負責其日常?運,該公司主要從事主要從事土木、建築及環境工程領域的先進建築材料研發、製造及應用以及工程解決方案。自二零一零年七月,武博士為Chemilink Newsoil Engineering Pte. Ltd的董事兼執行主席並負責其日常?運,該公司主要從事基礎設施工程設計及顧問服務以及填海工程。自二零一二年四月,武博士為China Asia (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Pte. Ltd(前稱China Lianyungang (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Pte. Ltd.,)的董事並負責其日常?運,該公司主要從事業務及管理顧問服務。 武博士已與本公司訂立委任函,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續期三年,惟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膺選連任。武博士之董事袍金為每年200,000元,並將由董事會每年進行檢討,同時參考現行市場慣例、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其經驗、於本公司之職責及責任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武博士與本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且其並無於股份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須予披露的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武博士於最近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擔任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其他職位或擁有其他重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外,本公司認為就重選武博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言,並無任何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段予以披露,亦無其他事宜須提請股東垂注。 附錄三 建議修訂現行章程大綱及細則 以下為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對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建議修訂。除另有指明外,本文提及之條款及細則均為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條文及細則。若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條文及細則序號因該等修訂中增加、刪除或重新排列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某些條文及細則而有所變更,則經如此修訂之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之條文及細則序號(括相互參照)亦應相應變更。 除另有指明外,本附錄所載之建議修訂中所有詞彙均為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情況而定)中所界定之詞彙,應具有經第二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或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視情況而定)中所賦予之相應涵義。 附註:經第三次修訂及重訂之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以英文編製,並無正式中文版本。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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