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香港中旅(00308):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事项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香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08)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披露事項 本公告乃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 香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局(「董事局」)宣佈,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家銀行就一筆上限總額為500,000,000元(或其若干其他貨幣之等值)之非承諾循環貸款融資(「該融資」)訂立融資函件(「融資函件」)。該銀行可隨時在未經事先通知下,自行決定修改、取消或停止該融資額度,括(但不限於)取消任何未使用的融資額度及宣佈任何欠款須即時到期及償還。 根據融資函件的條款及條件,本公司已向該銀行承諾,其中括: (1) 香中旅(集團)有限公司(「中旅(集團)」,本公司之控股股東)須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超過40%權益並為本公司之單一最大實益股東;及 (2) 中旅(集團)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直接或間接擁有並為本公司之單一最大實益股東。 根據該融資借入的所有款項(括應計利息)須於各利息期末償還或續借,惟於任何情況下,每筆貸款須於相關提取當日計不超過一年以本公司自有資金償還。儘管有上述規定,該融資項下借入的所有款項(括應計利息)須於要求時悉數償還。 倘引致上市規則第13.18條所指義務之情況仍然存在,本公司將繼續根據上市規則第13.21條在本公司其後之中期報告及年報中作出相關披露。 承董事局命 香中旅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主席 吳強 香,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局由三名執行董事吳強先生、馮剛先生及李鵬宇先生;三名非執行董事曾偉雄先生、鄭江先生及范志識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宋大偉先生、方璇女士及錢建農先生組成。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