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信国际电讯(01883):有关重续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7:30:41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国际电讯:有关重续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1883)

有關重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的須予披露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


重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 2022年 11月 14日刊發的公告,內容有關 2022年金融 服務框架協議。由於各份 2022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即將屆滿,本公司擬重 續該等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 2025年 10月 17日,本公司分別與中信銀行、中信銀行 (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訂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據此,訂約各方同意本集團成員公司將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 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提供存款服 務、結算服務及信貸服務,期限不超過三(3)年。 上市規則涵義 中信股份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 57.54%的權益。中 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為中信股 份的附屬公司。故此,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 務(國際)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訂 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 連交易。
存款服務 按本集團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而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 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放之每日存款的 最高結餘(包括應計利息)總額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5%,但少於 25%,因此,該等存款服務構成(i)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 14A章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及(ii)須予披露 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章的通知及公告的規定。 結算服務 本集團就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 及中信財務(國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結算服 務而支付的最高服務費總額預期低於上市規則第 14A.76(1)條所訂明的豁免 水平限額。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1)條,該等結算服務獲豁免遵守 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信貸服務 由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 信財務(國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須 按一般或更佳的商業條款進行,且預期本集團只會於有關信貸服務不需要 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時方會使用該等信貸服務,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90條,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提供之信貸服務(倘發生時) 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左迅生先生、林耀堅先生及聞庫先生)組成的 獨立董事委員會已成立,就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 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卓亞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就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 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和獨立股東提供意 見。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 2025年金融服務框 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中信股份及其聯 繫人於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57.54%,須於股東特別大會 上就批准前述事項之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述外及就董事在作出一切 合理諮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無其他股東於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且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前 述事項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寄發通函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 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 2025年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致獨立 股東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 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將根據上市規則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編製載入通函的資料,預計通函將於 2025年 11 月 14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倘預計將會延遲寄發通函,本公司將根據上市 規則另行刊發公告,說明延遲的理由及預期寄發通函的最新日期。

背景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 2022年 11月 14日刊發的公告,內容有關 2022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由於各份 2022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即將屆滿,本公司擬重續該等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 2025年 10月 17日,本公司分別與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訂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同意本集團成員公司將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提供存款服務、結算服務及信貸服務,期限不超過三(3)年。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5年 10月 17日

訂約方

中信銀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 本公司;及
(2) 中信銀行。


中信銀行(國際)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 本公司;及
(2) 中信銀行(國際)。


中信財務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 本公司;及
(2) 中信財務。


中信財務(國際)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 本公司;及
(2) 中信財務(國際)。



期限

中信銀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期限將自生效日期起計不超過三(3)年,詳情如下:中信銀行將就 2026年 12月 31日之後與中信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包括本公司)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於 2026年 12月 31日或之前取得其股東的必要批准。因此,中信銀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自生效日期起至 2026年 12月 31日止(包括首尾兩天),倘中信銀行於 2026年 12月 31日或之前獲得上述的必要批准,該期限將自動延長至自生效日期起至緊接生效日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止(包括首尾兩天)。中信銀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生效日期將為下述較後者:(i)訂約雙方根據其各自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取得必要授權或批准的日期;或(ii) 2025年 12月 30日。


倘任何一名訂約方擬重續中信銀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則其須於協議屆滿前向另一訂約方提前發出一(1)個月的書面通知,並取得另一訂約方的同意。

訂約雙方須就重續訂立新框架協議,並根據上市規則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及授權。


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各自的期限將自生效日期起計不超過三(3)年。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各自的生效日期將為以下述較後者:(i)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各訂約方根據其各自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及上市規則的適用規定取得必要授權或批准的日期;或(ii) 2025年 12月 30日。因此,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期限自其各自的生效日期起至緊接生效日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止(包括首尾兩天)。


倘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的任何一名訂約方擬重續任何餘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則其須於相關協議屆滿前向另一訂約方提前發出一(1)個月的書面通知,並取得另一訂約方的同意。相關訂約方須就重續訂立新框架協議,並根據上市規則取得所有必要批准及授權。



將向本集團提供的金融服務

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將分別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按一般商業條款以公平交易價格或按不遜於本集團可從獨立第三方取得的條款提供下列金融服務:

(1) 存款服務

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將分別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提供存款服務。本集團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
(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存放的存款利率將(i)在遵守上市規則的前提下,由相關訂約方參考獨立第三方就相若類別存款所提供的現行利率按公平原則釐定,或(ii)不低於已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相若類別存款的最高利率。


(2) 結算服務

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將分別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提供結算服務。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就向本集團提供的結算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將(i)在遵守上市規則的前提下,由相關訂約方參考獨立第三方就相若類別結算服務所收取的現行服務費按公平原則釐定,或(ii)不高於已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所收取的相若類別結算服務的最低服務費。


(3) 信貸服務

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將分別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提供信貸服務。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向本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的利率將(i)在遵守上市規則的前提下,由相關訂約方參考獨立第三方所提供類似信貸業務的現行利率按公平原則釐定,或(ii)不高於已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所收取的相若等級信貸服務的最低利率。


付款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代價將根據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與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的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按各自不時訂立的協議所協定的具體條款支付。


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作出的承諾
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承諾:

(1) 與本公司的內部審核職能部門及/或委聘的外部核數師合作,以審閲/評估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及

(2) 協助本公司遵守相關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上市規則)。


歷史交易金額

(1) 存款服務

下文載列於截至 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2月 31日止各財政年度,及自 2025年 1月 1日起至 2025年 8月 31日止期間,本集團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放之每日存款的最高結餘(包括應計利息)總額:

自 1月 1日起
至 8月 31日
截至 12月 31日止財政年度 止期間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0.7 1.5 1.4 1.1
每日存款的最高
(附註一) (附註一) (附註一) (附註一)
結餘(包括應計
利息)總額
港幣
(十億元)

附註一: 本集團的存款以多種貨幣計值,而港幣等值金額按相關時間的匯率計算,僅供識別。


(2) 結算服務

下文載列於截至 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2月 31日止各財政年度,及自 2025年 1月 1日起至 2025年 8月 31日止期間,本集團就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提供之結算服務向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已付/應付之服務費總額:
自 1月 1日起
至 8月 31日
截至 12月 31日止財政年度 止期間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結算服務之服務 1 1 1 1
(附註二) (附註二) (附註二) (附註二)
費總額

港幣
(百萬元)

附註二: 本集團已付/應付的服務費以多種貨幣計值,而港幣等值金額按相關時間的匯率計算,僅供識別。


(3) 信貸服務

下文載列於截至 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2月 31日止各財政年度,及自 2025年 1月 1日起至 2025年 8月 31日止期間,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及中信財務(國際)向本集團提供之未償還貸款最高總額(包括其應計利息):

自 1月 1日起
至 8月 31日
截至 12月 31日止財政年度 止期間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未償還貸款最 1.6 1.0 0.4 1.5
(附註三) (附註三) (附註三) (附註三)
高總額(包括
其應計利息)
港幣
(十億元)

附註三: 本集團的未償還貸款金額以多種貨幣計值,而港幣等值金額按相關時間的匯率計算,僅供識別。


於截至 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12月 31日止各財政年度,及自 2025年 1月 1日起至 2025年 8月 31日止期間,本集團並無任何來自中信財務的未償還貸款金額。


由於與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及中信財務(國際)進行的上述貸款交易乃按一般或更佳的商業條款訂立,且並無就貸款需以本集團的資產作任何抵押,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90條,貸款交易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年度上限

(1) 存款服務

自生效日期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期間,及於截至 2026年、2027年及 2028年 12月 31日止各財政年度,本集團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而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放之每日存款的最高結餘(包括應計利息)總額不得超過下文所載的最高金額(即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

自生效日期起
至 12月 31日

止期間 截至 12月 31日止財政年度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附註五)


每日存款的最 1.6 1.6 1.6 1.6
(附註四) (附註四) (附註四) (附註四)
高結餘(包括

應計利息)總

港幣
(十億元)

附註四:本集團將存放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的存款可能以多種貨幣計值。

附註五: 截至於 2028年緊接生效日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包括該日)。


(2) 結算服務

自生效日期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期間,及於截至 2026年、2027年及 2028年 12月 31日止各財政年度,本集團就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根據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將提供之結算服務應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之最高服務費總額不得超過下文所載的最高金額:

自生效日期起
至 12月 31日
止期間 截至 12月 31日止財政年度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附註七)

應付最高服務 3 3 3 3
(附註六) (附註六) (附註六) (附註六)
費總額
港幣
(百萬元)

附註六: 本集團應向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支付的服務費可能以多種貨幣計值。

附註七: 截至於 2028年緊接生效日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包括該日)。


上述年度上限(即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及結算服務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各項因素釐定:(1)上文所述歷史交易金額;(2)本集團於外部服務提供商(而不僅僅是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放之每日存款最高結餘歷史金額;(3)本公司之庫務管理策略(經計及本集團業務發展計劃之現金流需求及財務需要);及(4)本集團於截至 2026年、2027年及 2028年 12月 31日止三(3)個財政年度之預期收入增加及預期現金金額(尤其是經計及本集團業務之預期增長)。


本公司釐定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所考慮的因素的進一步詳情,將於通函中披露。


(3) 信貸服務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信貸服務涉及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向本集團提供財務資助。由於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信貸服務將按一般或更佳的商業條款提供,且預期本集團只會於有關信貸服務不需要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時方會使用該等信貸服務,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90條,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提供之信貸服務(倘發生時)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因此,有關信貸服務並無設定年度上限。


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措施

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監督本集團與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進行之交易:

(1) 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或中信財務(國際)存放存款前,本集團將比較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或中信財務(國際)提供之利率與已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且為獨立第三方之兩至三間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之利率;

(2) 於委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或中信財務(國際)提供結算服務前,本集團將比較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或中信財務(國際)收取之服務費與已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且為獨立第三方之兩至三間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收取之服務費;

(3) 於獲取來自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或中信財務(國際)的信貸融資前,本集團將比較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或中信財務(國際)提供之利率與已與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有業務往來且為獨立第三方之兩至三間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之利率;及

(4) 本公司財務部負責操作及監督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以確保有關交易乃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之條款進行。


本公司亦將採取以下措施監督及減低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進行之交易所產生的信貸風險:

(1) 本公司財務部將每日監察本集團分別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放之每日存款結餘;

(2) 鑒於中信銀行及中信銀行(國際)均為持牌銀行,而中信財務受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監管,本公司財務部將密切關注相關監管機構發佈之任何執法消息,並於必要時向管理層匯報;

(3) 倘本公司發現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任何監管規定,且可能對本集團之財務或營運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本集團將採取適當及合適之措施以保障其存款,包括提前提取存款或停止於相關實體存入進一步存款;

(4) 就本集團存放於中信財務之存款而言,中信財務之公司章程訂明,若中信財務在履行付款責任時遇到困難,其控股公司已承諾將對中信財務進行增資,此舉為本集團存放於中信財務之資金安全提供保障;

(5) 就中信銀行(其 H股及 A股於聯交所主板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信銀行(國際)及中信財務(國際)(均為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言,本公司將審閲已發佈或可取得的財務報表,以監察該等公司的業績及審查分別存放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及中信財務(國際)的資金安全;

(6) 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委任外部核數師,對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進行年度審閱,並確保符合年度上限;及

(7) 董事會將繼續定期檢討本集團的內部控制系統及其有效性。


此外,本公司已採取以下措施以減低及緩解本集團存款集中存放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的風險:

(1) 實際上,本集團通常會考慮存款利率的競爭力以及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相比是否提供更優惠條款,將其現金存款分散存放於多家銀行及金融機構;及

(2) 鑒於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將由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共同使用,將大量存款集中存放於單一銀行或金融機構之風險極低。


進行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之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會認為,使用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提供的金融服務乃屬有利,理由如下:

(1) 本集團可按不遜於從其他獨立主要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取得之條款(包括利率)獲得金融服務;

(2) 由於存款之優惠利率,從而可提升本集團盈餘之回報;

(3) 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收取的服務費及費用具有競爭力及成本效益,相關結算服務之優惠服務費可減少本集團之財務成本;

(4) 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就信貸服務提供的利率具有競爭力,相關信貸服務之優惠利率亦可減少本集團之財務成本;

(5) 於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期限內,本集團的主要銀行及/或金融機構組合將多元化;及

(6) 預期本集團使用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提供的金融服務,將進一步產生協同效應,更了解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並與之建立更深層次的聯系,從而獲得比其他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更為便捷及高效的服務。


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將保留對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之意見,並將於載入通函的函件中提出其意見,及欒真軍先生及楊峰先生已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認為,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包括年度上限)之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達成,並於本集團之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中信股份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 57.54%的權益。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為中信股份的附屬公司。故此,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章,訂立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存款服務

按本集團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而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放之每日存款的最高結餘(包括應計利息)總額計算,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5%,但少於25%,因此,該等存款服務構成(i)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及(ii)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章的通知及公告的規定。


結算服務

本集團就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結算服務而支付的最高服務費總額預期低於上市規則第 14A.76(1)條所訂明的豁免水平限額。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1)條,該等結算服務獲豁免遵守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信貸服務

由於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信貸服務須按一般或更佳的商業條款進行,且預期本集團只會於有關信貸服務不需要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時方會使用該等信貸服務,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90條,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提供之信貸服務(倘發生時)獲全面豁免遵守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有關交易訂約方的資料

本集團

本公司於 1997年在香港成立,並於 2007年 4月 3日在聯交所上市。


本集團作為亞太最大的國際電訊樞紐之一,為全球運營商客戶提供全面的國際電信服務,並透過全資附屬公司 Acclivis Technologies and Solutions Pte. Ltd.,在東南亞提供 ICT服務。


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中信國際電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CPC」)為跨國企業客戶和商業客戶提供一站式信息及通訊解決方案。CPC是亞太區跨國企業及商業客戶最可信賴的主要合作夥伴之一,同時透過附屬公司中企網絡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為中國内地大型跨國企業及商業客戶提供全方位 ICT服務。


本集團持有澳門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電訊」)99%股權。澳門電訊是澳門主要的綜合電訊服務供應商之一,亦是澳門唯一提供全面電訊服務的供應商,長久以來一直為澳門居民、政府及企業提供優質的電訊及 ICT服務,對澳門的持續發展舉足輕重。


中信銀行

中信銀行是一家具有綜合競爭力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是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和 A股分別在聯交所主板(股份代號:998)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601998)上市,乃中信股份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

中信銀行(國際)為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及註冊的持牌銀行,並於澳門、新加坡、洛杉磯及紐約設有分行。


中信銀行(國際)為中信股份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財務

中信財務是一家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批准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信財務的主營業務為吸收中信集團成員公司的存款、提供辦理貸款及委託貸款服務、辦理中信集團成員公司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和清算規劃、財務及融資顧問服務以及其他業務。


中信財務為中信股份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財務(國際)

中信財務(國際)為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作為中信集團的集團間庫務中心,並主要從事為中信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提供庫務管理服務。


中信財務(國際)為中信股份的直接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股份

中信股份是中國最大的綜合性企業之一,業務涵蓋綜合金融服務、先進智造、先進材料、新消費和新型城鎮化,並在多個與中國經濟密切相關的行業處於領先地位。中信股份深厚的底蘊、多元化的業務平台和創新改革的企業文化,使其能更好地把握中國及海外的商機。


中信股份於聯交所上市,是恒生指數成份股之一,由中信集團公司控股53%。中信集團公司是一家國有企業。


中信集團公司

中信集團公司為本公司、中信股份、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的最終控股股東,並為一家隸屬於中國財政部的中國國有企業。自 1979年成立以來,中信集團公司一直是中國經濟改革的先鋒,致力投資於具有長期回報潛力且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領域。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左迅生先生、林耀堅先生及聞庫先生)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成立,就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卓亞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就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和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本公司將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准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中信股份及其聯繫人於本公告日期合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57.54%,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前述事項之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述外及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諮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並無其他股東於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且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就批准前述事項之決議案放棄投票。


寄發通函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就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致獨立股東之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通函,將根據上市規則寄發予股東。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編製載入通函的資料,預計通函將於 2025年 11月14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倘預計將會延遲寄發通函,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另行刊發公告,說明延遲的理由及預期寄發通函的最新日期。


一般資料

執行董事欒真軍先生為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的董事。非執行董事楊峰先生為中信財務的董事。為免有利益衝突之嫌,欒真軍先生及楊峰先生已就本公司審批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並無其他董事於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涉及重大利益,亦毋須就本公司審批該等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2022年金融服務框 指 以下協議之統稱:(i)本公司與中信銀行於
架協議」 2022年 11月 14日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
議,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2年 11
月 14日之公告;及(ii)本公司分別與(a)中信
銀行(國際);(b)中信財務;及(c)中信財
務(國際)於 2021年 9月 30日訂立的金融
服務框架協議,有關詳情載於本公司日期為
2021年 9月 30日之公告,各份協議經本公
司分別與(a)中信銀行(國際);(b)中信財
務;及(c)中信財務(國際)於 2022年 11月
14日訂立的補充協議修訂,有關詳情載於本
公司日期為 2022年 11月 14日之公告;

「2025年金融服務框 指 (i)中信銀行金融服務框架協議;(ii)中信銀行架協議」 (國際)金融服務框架協議;(iii)中信財務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iv)中信財務(國
際)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之統稱;

「年度上限」 指 (i) 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及
(ii) 結算服務年度上限;

「卓亞」或「獨立財 指 卓亞融資有限公司,一家可進行證券及期貨務顧問」 條例項下第 1類(證券交易)、第 4類(就
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
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並為就 2025
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
及建議存款服務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
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獨立財務顧問;

「聯繫人」;「關連 指 各自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人士」;「持續關連
交易」;「控股股
東」;「百分比
率」;及「附屬公
司」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信銀行(國 指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
際)」 冊成立的持牌銀行,為中信股份的間接非全
資附屬公司;

「中信銀行(國際) 指 本公司與中信銀行(國際)於 2025年 10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7日就中信銀行(國際)向本集團提供金融
服務而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中信銀行」 指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及 A股分別在聯
交所主板(股份代號:998)及上海證券交
易所(股份代碼:601998)上市,及為中信
股份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銀行金融服務 指 本公司與中信銀行於 2025年 10月 17日就中框架協議」 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
金融服務而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中信財務」 指 中信財務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立的有限
公司,為中信股份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信財務金融服務 指 本公司與中信財務於 2025年 10月 17日就中框架協議」 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而訂立的金融
服務框架協議;

「中信財務(國 指 中信財務(國際)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
際)」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中信股份的直接全資
附屬公司;

「中信財務(國際) 指 本公司與中信財務(國際)於 2025年 10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7日就中信財務(國際)向本集團提供金融
服務而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中信集團」 指 中信集團公司、其不時的附屬公司及聯繫人
(不包括本集團);

「中信集團公司」 指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
成立的國有獨資企業,為本公司、中信股
份、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
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各自的最終控股股
東;

「中信股份」 指 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
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
代號:267),為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約 57.54%權益的間接控股公司;

「本公司」 指 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股份代號:1883);

「CPC」 指 具有本公告「有關交易訂約方的資料-本集
團」一節賦予該詞的涵義;

「澳門電訊」 指 具有本公告「有關交易訂約方的資料-本集
團」一節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生效日期」 指 就各份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而言,下述
日期之較後者:(i)協議各方就其項下擬進行
的交易已取得各自必要授權或批准(包括獨
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的批准)的日期;或
(ii) 2025年 12月 30日;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將予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
酌情批准(其中包括)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
協議項下擬進行的存款服務及建議存款服務
年度上限;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幣」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幣;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信息和通信技術(ICT),是一個總稱,包
「ICT」 指
括任何通訊設備或應用程式,包括:廣播、
電視、手機、計算機及網絡硬件和軟件、衛
星系統等,以及與它們有聯繫的各種服務和
應用程式;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各自均無於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
中擁有任何重大利益)組成的本公司獨立董
事委員會;

「獨立股東」 指 除中信股份及其聯繫人以外的股東;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澳門」 指 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或「中國內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地」 港、澳門及台灣);

「建議存款服務年度 指 自生效日期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期間,上限」 及截至 2026年、2027年及 2028年 12月 31
日止各財政年度(截至於 2028年緊接生效
日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包括該日)),
本集團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可於
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信銀行
(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際)存
放之每日存款的最高結餘(包括應計利息)
的建議總額;

「餘下 2025年金融 指 (i)中信銀行(國際)金融服務框架協議;(ii)服務框架協議」 中信財務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及(iii)中信財
務(國際)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之統稱;

「結算服務年度上 指 自生效日期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期間,
限」 及截至 2026年、2027及 2028年 12月 31日
止各財政年度(截至於 2028年緊接生效日
期第三週年之前的日期(包括該日)),本
集團就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公司、中
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財務(國
際)根據 2025年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提供的
結算服務而應付中信銀行及其於中國之附屬
公司、中信銀行(國際)、中信財務及中信
財務(國際)之最高服務費的總額;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經不時修訂);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羅西成

香港,2025年 10月 17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包括執行董事羅西成(主席)、吳軍及欒真軍;非執行董事趙磊、王華及楊峰(劉凱元為其替任董事);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左迅生、林耀堅及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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