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60373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2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3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4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6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中所列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7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各部门、各分(支)行以及控股子公司均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8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10 第四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对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1、证券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长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11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该等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寄送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12 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须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应由证券事务部审查并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的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下述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或其他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13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14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