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300ETF (159106):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原标题:民企300ETF :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10月22日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17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3二、 基金概览....................................................4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7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六、 基金合同摘要...............................................12七、 基金财务状况...............................................13八、 基金投资组合...............................................14九、 重大事件揭示...............................................17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18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9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0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1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报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细阅读 2025 年 9 月 1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qhkyfund.com)上的《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ETF 场内简称:民企300ETF 2、基金代码:159106 3、基金运作方式和基金类型: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0月15日)基金份额总额:529,579,488.00份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0月15日)基金份额净值:0.9829元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9,579,488.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0月22日 10、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08月06日证监许可〔2025〕1701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9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截至2025年9月19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529,550,880.0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1,618.86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28,608.00元折合基金份额28,608.00份,剩余人民币3,010.86元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24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截至2025年9月25日止,有效认购股票已全部划入本基金证券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9月2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9月2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29,579,488.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5〕1090号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0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ETF 场内简称:民企300ETF 5、基金代码:159106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29,579,488.00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0月1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61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4,264.7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0月15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本基金总份额529,579,488.00份,全部为上市交易份额。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391,034.00份,占基金总份额4.23%;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7,188,45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7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15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强 3、总经理:秦亚峰 4、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5、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447214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9、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设置投资部、专户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部、FOF投资部、交易部、机构部、零售业务部、运营部、产品开发部、客服电商部、第三方渠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团队、基金事务部、基金核算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产品管理、投资研究交易管理、销售营销管理、基金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公司与产品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工作。公司设立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其区域的基金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25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256人,其中78.5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孙辰健 咨询电话:4001-666-99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102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047.27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梁溥森先生,中山大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2015年6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0年5月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4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5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18日至2025年9月24日,任前海开源MSCI中国A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7月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9月26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梁溥森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成立时间:2006年8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8]1549号 联系人:郑晗 电话:0755-81682147 (2)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赵敏 现任国投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富与机构业务委员会。曾先后担任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副处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职工监事、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兼合规法务部总经理。 2)彭澎 现任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行政负责人。曾先后担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职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中心交易系统运行岗、营运中心交易运行组负责人、营运中心营运业务管理岗、营运中心管理B角。 3)贺兰 现任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先后担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估值核算岗、托管部资金结算岗,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合规专员、资产托管部托管运营组负责人。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并先后于2006年9月、12月以市场化方式收购了原广东证券、中国科技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证券类资产。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毅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完成公司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由“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总部设于深圳,在全国设立了50家分公司、拥有200多家证券营业部,全资控股国投证券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期货有限公司、国投国证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证商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参股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作为全牌照业务综合券商,多项业务排名进入全国前列,行业地位不断提升。2009年至2018年,公司在证券行业分类评级中连续获A类A级以上评级,其中2011年至2013年达到行业获评评级最高的A类AA级。2020年、2021年、2023年、2024年,公司再次获得行业最高的A类AA级评级。以合并口径计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284.09亿元、净资产476.78亿元。 3、托管业务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1)部门设置 资产托管部于2015年9月正式成立,为总部一级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资产托管相关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隔离。部门安排在专门的固定场所办公,设置封闭式、独立的操作房间,安装独立的门禁系统、办公区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电话录音系统,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的安全。 资产托管部作为资产托管业务的责任部门,负责开展该业务的集中管理和运作。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组、托管服务组、运营支持组、系统运维组等业务小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2)员工情况 资产托管部设置了资金结算岗、估值核算岗、投资监督岗、信息披露岗、内部稽核岗、系统运维岗、市场营销岗、产品经理岗等重要岗位,工作内容覆盖基金结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系统运维、市场推广、产品设计等业务范畴。其中,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工作经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0多人,所有岗位人员均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所有核心岗位人员均已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投证券是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国投证券资产托管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投证券累计托管产品共2102只,其中托管的公募基金产品21只,私募基金产品1982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99只。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5年10月1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5年10月1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无。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披露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前海开源中证民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盖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自行担任登记机构和/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一同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