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海隆控股(01623):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举行之二零二五年第三次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ilong Holding Limited * 海隆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23) 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舉行之 二零二五年第三次股東特別大會之 投票表決結果 Hilong Holding Limited海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宣佈本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舉行之二零二五年第三次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上,列載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內擬提呈會上之決議案已獲本公司股東以投票方式表決通過。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的通函(「通函」)所界定具相同涵義。 股東特別大會之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1) 有關詳情,請參閱通函。 (2) 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i)本公司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696,438,600股;及(ii)本公司並無持有任何庫存股份。 因此,賦予其持有人權利以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可於會上就提呈的決議案表決的股份總數為1,696,438,600股股份。 (3) 概無任何股份賦予持有人有權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但根據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0條所載須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贊成決議案。 (4) 於股東特別大會當日,香中央證券信託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股份獎勵計劃的受託人)(「受託人」)持有17,144,563股股份。 (5) 除受託人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7.05A條就上市規則規定股東批准的事項放棄投票外,概無其他股東就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表決需受任何限制。概無本公司股東於通函中表明彼打算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反對決議案或就決議案放棄投票。 (6) 本公司之香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獲委任為股東特別大會之(7) 執行董事張軍先生;非執行董事張姝嫚女士、楊慶理博士、曹宏博先生及范仁達博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濤先生、黃文宗先生及施哲彥先生親身出席或透過電子途徑參與股東特別大會。 代表董事會 Hilong Holding Limited 海隆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張軍 香,二零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張軍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張姝嫚女士、楊慶理博士、曹宏博先生及范仁達博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濤先生、黃文宗先生及施哲彥先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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