鸥玛软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原标题:鸥玛软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和衡(京)律意见( 2020 )第 140 号 目录 释 义 ................................................................................................................................................................ 1 第一章 引言 .....................................................................................................................................................3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3 二、律师工作过程概述 .....................................................................................................................................5 三、律师特别声明 .............................................................................................................................................6 第二章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11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7 六、发起人与股东 ..........................................................................................................................................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9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4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6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7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8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5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5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6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68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69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含义 发行人、鸥玛软件、公司 指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鸥玛软件有限 指山东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鸥玛技术 指山大鸥玛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子公司 山大资本 指山东山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山大产业集团 指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大鲁能信息 指山大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业中心 指济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A股 指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公司申请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 行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的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指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证券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泰会计师事务所 指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499号《审计报告》 本所 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工商局 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元 指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盖因四舍五入。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和衡(京)律意见( 2020 )第 140 号 致: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发行人现聘请本所担任其发行上市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房立棠、张淼晶、张明波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 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并根据法律意见 书的制作过程及有关事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5 月成立于中国北京,是一家致力于提供中国最优质的商 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法、证券和 资本市场、 银行与信托 、保险、 投融资 、 国际贸 易 、房地产 与建设工程 、知识产权 以及 争议解决等主要法律服务领域 业绩显赫。北京德和衡律 师事务所 在北京、上海、济南、青岛、南京、邯郸、郑州、太原、深圳、杭州、西安 等地 设有 办公室,并在中国香港、 中国台北、 首尔、柏林、华盛顿、伦敦 、多伦多 及莫斯科 等 设有 境外 代表 机构,努力为客户提供海内外一站式优质服务 。 (二)签字律师简介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房立棠律师、张淼晶律师和张明波律师。 1. 房立棠律师 近十年来先后为数百家企业的境内境外上市、改制、并购、重组、配股、 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股权私募、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股 权激励机制设计、财务顾问等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服务。 房立棠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邮政编码: 100022 电话:( 010 ) 85219100 传真:( 010 ) 85219992 电子邮箱: fanglitang@deheng.com 2. 张淼晶律师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拥 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擅长 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 , 投融资与并购 , 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先后 为数十家企业改制、首发上市、企业重组并购、债券融资、新三板挂牌等提供法律服务。 张淼晶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邮政编码: 100022 电话:( 010 ) 85219100 传真:( 010 ) 85219992 电子邮箱: zhangmiaojing@deheng. com 3. 张明波律师 毕业于青岛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擅长公司,资本市场和证券 , 投融资 与并购 , 外商投资等法律事务,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先后为多家企业改制、首发上市、 企业重组并购、债券融资、新三板挂牌等提供法律服务。 张明波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2 层 邮政编码: 100022 电话:( 010 ) 85219100 传真:( 010 ) 85219992 电子邮箱: zhangmingbo@deheng.com 二、律师工作过程概述 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发行及上 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法律工 作,特指派以房立棠、张淼晶、张明波律师为首的项目工作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在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入驻公司工作,现场调查有关情况, 搜集有关资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制作本次发行申报材料所必需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并正式向发行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自正式进场工作以来,本所经办律师及律师助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核查 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 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 及演变,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 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募集 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 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二)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尽职调查清单。本所律师详 细审阅了发行人根据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提供的各种资料,并据此编制了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 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这些事项涵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 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并对核查和验证计划作 出适当的调整。为了确保所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所律师要求发行人对其提供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 三)参与讨论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所律师多次参加本次发行工作协调会议,与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主要是与保荐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招股说明书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磋商,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此外,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审阅。 (四)编制工作底稿。本所律师将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自行调查收集的资 料归类成册,制作工作底稿,将其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在 掌握必需的资料和文件并经核查、验证后,本 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始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 律师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律师 特别 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 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律师工作报告系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所 律师已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据此发 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本次发行及上市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所另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 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该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 (六)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同意,本 律师工作报告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无关之其他任何目 的。 第二章 正文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 经查验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资料和发行人 202 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本 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1.2020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包括:《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具 体事宜的议案》等,会议同时决定将上述 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具体内容为 : (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 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如下: 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新股发行”)方式(不设老股转 让方案),新 股发行的实际发行总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即不超过 3,83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 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 本次新股发行最终数量,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需求额加上发行承销费用除以最终 发行价格,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为 准。 ③ 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 可的其他方式。 ④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⑤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 用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⑥ 本议案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⑦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⑧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万元) 1 基于AI技术的无纸化考试一体化服务平台 建设项目 20,103.30 15,103.30 2 数字化网上评卷智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2,672.90 9,672.90 3 智能题库平台建设项目 13,286.53 7,286.53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537.27 17,537.27 5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 8,000.00 合计 71,600.00 57,600.00 公司已经对上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并由相关机构出具专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 信投资项目具 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始实施前,应具备相应的前置性法律程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少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则 不足部分由本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与项目实施时间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先以其他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 置换。 ( 3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 股比例共享,但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可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 4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深 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有关 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 公司 股东大会 的 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 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 发行价格 等具体事宜 ; ② 如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和政策 发生变化或 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授权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发行方案范围内, 根据新 的 规定 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相应调整; ③ 向中介机构提供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各种资料 , 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 价格及发行方案 的具体细节; ④ 签署与本次首发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⑤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 股票发行、上市和 保荐 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为本次股票发行 和上市 所必需的其他手续和工作; ⑥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 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的相关事宜; ⑦ 在本次 发行 获得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 《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 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的相关 事宜; ⑧ 授权董事会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 的实际情况,由董事会修订、调整摊薄即期回报分析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 提请承诺主体调整承诺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相关的其他具体事 项; ⑩ 与本次公开发行 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其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形成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的职权范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授权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二)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其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形成决议合 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范围,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授权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历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2016 ) 京会兴审字第 52000136 号《审计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6 )第 1133 号《山东山大鸥玛软 件有限公司 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鸥玛软 件有限股东会会议资料、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 )查询,发行人系由鸥玛软件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取得山东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鸥玛软件有限 2005 年设立起计算。发行人的设立情况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鸥玛软件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 人 持续经营自鸥玛软件有限 2005 年设立起计算已经超过 3 年。 (二)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 作细则等制度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 (三)根据《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 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 出现《公 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具备健 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 格。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每股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 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制定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各专门委员会规则等公司治理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体参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十四、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 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46,260,908.13 元、 168,626,428.24 元和 175,170,485.71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分别为 46,755,708.62 元、 61,507,085.66 元、 67,604,825.03 元 ,发行 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 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 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部分主管部 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 《证券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人,并与中信证 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具备《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具体参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访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并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 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 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证书、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重大债权债 务合同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部门进行查证,发行人不存在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6.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现行有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考试与测评领域信息化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及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 码》( GB/ 4754 - 2017 ),公司所处行业为“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 I6513 应用软件 开发”。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8.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至济 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查证,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 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具备《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且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 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2.1.1 第(四)项和 2.1.2 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外, 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历次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 (2016)京会兴审字第52000136 号《审计报告》、 中天华资评报字(2016)第1133号《山东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及 (2016)京会兴验字第 52000024号《验资报告》等资料,本所律师确认以下事实: ( 1 )发行人系由鸥玛软件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鸥玛软件有限于 2005 年 2 月 24 日在山东省工商局注册成立,取得注册号为 370000180837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鸥玛软件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山大产业集团 619 . 5825 货币 50.25 2 马磊 71 . 5035 货币 5.80 3 张立毅 52 . 6860 货币 4.2 8 4 宋华 44 . 2188 货币 3.5 8 5 唐伟 43 . 2780 货币 3.51 6 王景刚 42 . 3372 货币 3.43 7 袁峰 41 . 3964 货币 3.3 5 8 陈义学 38 . 5740 货币 3.1 2 9 张华英 37 . 6332 货币 3.05 10 曹一鸣 30 . 1068 货币 2.44 11 王超 14 . 1124 货币 1.14 12 张银栋 14 . 1124 货币 1.14 13 张武贞 12 . 2308 货币 0.99 14 赵伟 11 . 2900 货币 0.9 1 15 王立克 11 . 2900 货币 0.9 1 16 项庆敏 11 . 2900 货币 0.9 1 17 马克 10 . 3492 货币 0.84 18 崔岳钢 10 . 3492 货币 0.84 19 程伟 7 . 5268 货币 0.61 20 王乐 5 . 6448 货币 0.46 21 杨国忠 5 . 6448 货币 0.46 22 郑敏 5 . 6448 货币 0.46 23 刘东 4 . 7040 货币 0.38 24 刘彦明 4 . 7040 货币 0.38 25 吕宗泉 4 . 7040 货币 0.38 26 苏文 4 . 7040 货币 0.38 27 田兆乾 4 . 7040 货币 0.38 28 陈华 3 . 7632 货币 0.31 29 冯学涛 3 . 7632 货币 0.31 30 高有浩 3 . 7632 货币 0.31 31 郭伟 3 . 7632 货币 0.31 32 江林 3 . 7632 货币 0.31 33 李溢欢 3 . 7632 货币 0.31 34 梅嘉炜 3 . 7632 货币 0.31 35 王晓亮 3 . 7632 货币 0.31 36 张静 3 . 7632 货币 0.31 37 张军 3 . 7632 货币 0.31 38 张鹏 3 . 7632 货币 0.31 39 李长伟 2 . 8224 货币 0.23 40 刘书杰 2 . 8224 货币 0.23 41 苏霞 2 . 8224 货币 0.23 42 王吉伟 2 . 8224 货币 0.23 43 徐长庚 2 . 8224 货币 0.23 44 赵小朴 2 . 8224 货币 0.23 45 周莉 2 . 8224 货币 0.23 46 陈宝林 1 . 8816 货币 0.15 47 薛勇 1 . 8816 货币 0.15 48 王琪 1 . 8816 货币 0.15 49 张颖 1 . 8816 货币 0.15 合计 1,233.00 100.00 ( 2 ) 2016 年 5 月 19 日,山东大学作出《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 司的决定》(山大经资字 [2016]17 号),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进行 股改; 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为 3,699 万股,注册资本金 3,699 万元,未折股差额部分列入资本 公积金;以现有股东为发起人,按原持股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 3 ) 2016 年 5 月 19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6 )京会兴审字第 52000136 号《审计报 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鸥玛软件有限的资产总额为 76,719,963.32 元,负债总额为 21,674,745.39 元,净资产为 55,045,217.93 元。 ( 4 ) 2016 年 5 月 20 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6 )第 1133 号 《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鸥玛软件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 55,045,217.93 元,评估值为 11,826.35 万元。 ( 5 ) 2016 年 5 月 24 日,鸥玛软件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由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 ( 6 ) 2016 年 5 月 25 日,鸥玛软件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 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 以经审计的净资产 55,045,217.93 元,折合股份 3,699 万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差额部分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7 ) 2016 年 5 月 26 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将鸥玛软件有限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5,045,217.93 元全部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中: 3,699 万元作 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3,699 万元,股份总数为 3,69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 8 ) 2016 年 6 月 1 日,鸥玛软件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曹一鸣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 ( 9 ) 2016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 和第一届股东代表监事。 ( 10 ) 2016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长并 聘任公司总经理。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监事会主席。 ( 11 ) 2016 年 6 月 16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6) 京会兴验字第 52000024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筹)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99.00 万 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699.00 万元。 ( 12 ) 2016 年 6 月 21 日,山东省工商局向公司下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370000772057998D,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山大产业集团 1,858.7475 净资产折股 50.25 2 马磊 214.5105 净资产折股 5.80 3 张立毅 158.0580 净资产折股 4.2 8 4 宋华 132.6564 净资产折股 3.5 8 5 唐伟 129.8340 净资产折股 3.51 6 王景刚 127.0116 净资产折股 3.43 7 袁峰 124.1892 净资产折股 3.3 5 8 陈义学 115.7220 净资产折股 3.1 2 9 张华英 112.8996 净资产折股 3.05 10 曹一鸣 90.3204 净资产折股 2.44 11 王超 42.3372 净资产折股 1.14 12 张银栋 42.3372 净资产折股 1.14 13 张武贞 36.6924 净资产折股 0.99 14 赵伟 33.87 00 净资产折股 0.9 1 15 王立克 33.87 00 净资产折股 0.9 1 16 项庆敏 33.87 00 净资产折股 0.9 1 17 马克 31.0476 净资产折股 0.84 18 崔岳钢 31.0476 净资产折股 0.84 19 程伟 22. 5 804 净资产折股 0.61 20 王乐 16.9344 净资产折股 0.46 21 杨国忠 16.9344 净资产折股 0.46 22 郑敏 16.9344 净资产折股 0.46 23 刘东 1 4 .1120 净资产折股 0.38 24 刘彦明 1 4 .1120 净资产折股 0.38 25 吕宗泉 1 4 .1120 净资产折股 0.38 26 苏文 1 4 .1120 净资产折股 0.38 27 田兆乾 1 4 .1120 净资产折股 0.38 28 陈华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29 冯学涛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0 高有浩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1 郭伟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2 江林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3 李溢欢 11. 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4 梅嘉炜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5 王晓亮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6 张静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7 张军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8 张鹏 11.2896 净资产折股 0.31 39 李长伟 8.4672 净资产折股 0.23 40 刘书杰 8.4672 净资产折股 0.23 41 苏霞 8.4672 净资产折股 0.23 42 王吉伟 8.4672 净资产折股 0 .23 43 徐长庚 8.4672 净资产折股 0.23 44 赵小朴 8.4672 净资产折股 0.23 45 周莉 8.4672 净资产折股 0.23 46 陈宝林 5.6448 净资产折股 0.15 47 薛勇 5.6448 净资产折股 0.15 48 王琪 5.6448 净资产折股 0.15 49 张颖 5.6448 净资产折股 0.15 合计 3,699.00 100.00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机构股东均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发起人的情形。 3. 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及鸥玛软件有限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历次董 事会及股东会会议材料,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 1 )发起人共有 49 名,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中国境内注册; ( 2 )发起人认购和缴纳的股本为 3,699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3 )发起人认购了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4 )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 5 )发行人名称为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 6 )发行人住所位于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28号,具有固定的公司住所。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系由鸥玛软件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 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已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效。 (二)发起人协议 20 16 年 5 月 26 日,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就股份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 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发起人的出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可能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审计、资产评估和资本验证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2016 年 5 月 19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16 )京会兴审字第 52000136 号《 审计报告》,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鸥玛软件有限的资产总额为 76,719,963.32 元,负债总额为 21,674,745.39 元,净资产为 55,045,217.93 元。 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2016 年 5 月 20 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天华资评报字( 2016 )第 1133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鸥玛软件有限净资产账面值为 55,045,217.93 元, 评估值为 11,826.35 万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本验证 2016 年 6 月 16 日,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0 16) 京会兴验字第 52000024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止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筹)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99.00 万元,实 收资本为人民币 3,699.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事宜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鸥玛软件有限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及股东 会会议材料、发行人创立大会材料,本所律师确认如下事实: 1.2016 年 6 月 1 日,鸥玛软件有限召开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曹一鸣为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 2. 20 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山东山大鸥玛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关于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等议案。会议选举 马磊、张立毅、袁峰、陈义学、张华英、张巧良、孙泽超为发行人第一届董 事会成员,选举 宋华、王景刚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发行人创立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按照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创立大会所 议事项均获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所议事项及会议决议等 均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经查验 发行人提供的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能 说明、 组织结构图 、 《审计报告》 以及 《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 ,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董事长、 总经理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 拥有独立的业务决策及执行机构,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的业务体系独立、完整;发行人独立对外签订相关合同,独立采购 原料 、生产 和销售产品,拥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 的 资产 独立、 完整 经查验 《审计报告》 、 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 发行人提供 的《不动产权证书》、《商 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 以及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资料 , 并 经本所律师 对 发行人 房产、土地及机器设备等进行 实地 现场查验,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 及商标 权 、专利 权、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