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1年03月08日 17:21:22 中财网
原标题:鸿路钢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1-015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名,代表股份295,177,252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6.361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1,844,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0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8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3,332,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551%。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孙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79.48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019,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
15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019,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4%;反对
15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437,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69%;反对15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177,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孙静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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