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冀东装备:重大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0-39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 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少忠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做出二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18年9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 作为原告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年9月13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063)号公 告。 2.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的(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2020-21)号公告。 3. 202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 来的王少忠上诉状,王少忠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与事实不符,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 年4月3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0-28)号公告。 二、判决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 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 件受理费43760元,由上诉人王少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 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 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461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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