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 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 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18 亿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 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力合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 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4.18 亿元(包含本数) 进行现金管理。 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 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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