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章程修正案 国新能源 : 章程修正案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18:41:28 中财网
原标题:国新能源:章程修正案 国新能源 : 章程修正案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
发展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程序如下: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
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
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相关议
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
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
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
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
程序如下: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
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
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相关议
案需经过详细论证,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
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
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
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
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
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
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
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
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
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
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
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
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
违反以下原则: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
司利润分配方式优先采取现金分红,且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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