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见: 一、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事宜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内剩余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行权期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宜 经核查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期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可行权的情形。 2、本次可行权的410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行权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 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已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 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368名激励对 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合计730.8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 4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自主行权合计67.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佳 陆正华 李卫宁 日期:2020年05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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