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长春经 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和了解相关 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当期资金需求、长期发展和股东回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现金分红比例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等相 匹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 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意见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与公司管 理层和管理部门有关人员交流,查阅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希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建 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能够在相关环节发挥较好 的控制与防范作用。 四、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薪酬 水平并参考同行业优秀公司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 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 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并能够提高公司闲 置资金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禹彤、张生久、孙金云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禹 彤 张生久 孙金云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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