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实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0年4月)

时间:2020年04月29日 00:30:24 中财网
原标题:海能实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0年4月)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一、目的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实业”或“公司”)为缓解员
工购房时的经济压力,更好的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优化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达成。公司将投入一定的自有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员工
提供限制额度的免息购房借款,为规范员工借款购房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海能实业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指定工作
地即东莞市大岭山镇或东莞市辖区距离东莞海能厂区方圆二十公里内购房且符
合申请条件的在职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除外。


三、申请条件

1、拟向公司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入职时间起至申请借款日,在本公司服务期满1年的在职员工(不含试
用期及实习员工、临时工等);

(2)上一年度个人收入(含各类奖金的税后总收入)不低于15万元且不高于
50万元的员工,或个人税后收入不低于12万且夫妻双方税后收入合计不低于20
万元的员工;

(3)上一年度工作表现良好,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等级。工作时
间已满一年尚未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的,可参考半年度或季度绩效考核等
级(如适用);

(4)申请人没有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5)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初次购房:申请人在指定范围首次购买家庭住房自住;

B. 申请人须在公司指定范围内购买房屋,指定范围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
东莞市大岭山镇或东莞辖区距离东莞海能厂区方圆二十公里内,且该购房地须为
申请人长期工作地点;


C. 申请人未在指定范围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公寓、小产
权房、自建房等);

D. 若申请人与他人合购首套住房,属已婚的夫妻合购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合
购的情况,可以申请借款;合购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只允许一人申请借款;

E. 若申请人已婚,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任一家庭成员(含配偶、未婚子女)
已在指定范围购房的,即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2、每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及剩余专项资金总额确定借款名额。若当年
借款名额紧张,在申请人均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工龄、岗
位、绩效等因素进行评分排序再进行审批。


四、借款额度及期限

1、本免息借款资金池总额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该额度使用后员工归
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2、员工免息购房借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且不超过员工所购房屋总价的
30%,具体金额由公司根据申请人数及额度等情况最终确定。员工实际可获得的
借款额度,依据员工的申请额度、工作年限、历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由个人
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人力行政部门初审、最终经总经理批准的方
式确定。


3、借款期限为10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至次年4月30日为第1年。此后,
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年。


五、申请、审批及借款发放流程

(一)借款申请及审批

1、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填写《内部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表》后,提交部门负
责人进行预审,再经公司人力行政部门初审。


2、人力行政部门依据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若员工未通过初审,应及时告知
员工。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人力行政部门按照综合评分依次排序,进行逐级审
批,报总经理最终审批;

3、购房借款申请获批后一年内有效,一年内未使用的额度不再保留。


(二)借款发放流程

1、通过资格审批的员工在一年内需要使用获批额度时,应当准备相关申请


材料提交公司人力行政部门。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材料:

A. 已完成购房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购房合同复印件(购二手房者需有第三
方中介公司盖章),验原件;购房预付款(定金)发票(银行底单);购房首付款发
票等;

B.若有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需补充提供《商业贷款合同》、《公积金
贷款合同》;

C. 申请人、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D. 提交申请材料前10日内的申请人、配偶、子女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原
件),属于合购的,须提交合购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E. 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借款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司与借款申请人办理《借款合同书》、《还
款授权及承诺书》等文件的签署手续。申请人为已婚的,须同时由其配偶现场签
署《连带担保协议》。


借款人须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继续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
(具体时间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低年限不应低于该借款的还款期限),员工
同时应配合签署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3、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成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在公司指定
银行开具的工资卡中;

4、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在公司指定银行开具的工资卡后五个工
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全部款项支付至申请人的购房交易对方银行账户中(或原
借款方账户),并将转账凭证提交公司人力行政部门备查。


5、公司财务部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账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完
成购房手续,申请人利用公司购房借款所购房屋必须登记在本人(可以包含其配
偶)名下,并提交相关购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付款发票(银行底单)、银行按
揭贷款合同、房产过户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等)至人力行政部门审核,否则公司
有权取消该次借款,并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书》,借款人应当于《借款
合同书》解除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借款人未能
按前述约定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全部购房借款金额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2倍自借款发放之日起向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



同时公司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奖金中直接扣除借款及利息。


六、借款偿还

1、根据《借款合同书》约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自借款发放次月起,可以
通过奖金抵扣、员工个人筹资等方式偿还借款。


2、还款方式:

借款当年及第二年无需还款,第三年起每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总额的
八分之一。


所有借款员工应于借款到期前最后 1个月一次性还清剩余部分借款,也可
提前还款。


3、如果员工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应还的借款,则应当从逾期
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2倍向公司支付未按期足
额偿还部分借款的利息。公司有权从员工以后月份的税后工资及奖金中直接扣除
相应金额(含本金、利息)。按照前述约定扣除借款及违约金后每月发放给员工的
工资应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如工资发放主体为控股子公司,该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款约定在员工未按时还
款时履行代扣款义务,并在扣款后将全部代扣款项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及被解雇),
借款人必须在离职事实发生当日起的30天内还清全部借款,且公司有权在离职
结算时直接扣除应付该员工的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款项用于偿还借款及
未按期还款的利息(如有);若借款人在离职事实发生当日起的30天内未能还清
借款的,剩余借款金额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4倍收取
借款利息,同时公司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规定,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借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八、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
借款并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借款
利息:

1、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


2、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4、员工购房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5、员工借款后累计两个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九、监督及违规处罚

1、申请借款过程中员工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款并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部门各级管理者须善用公司资源,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确保有效资
源的合理利用。若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或解雇等情形)
的,部门审批人应协同人力行政部门共同与员工做好还款沟通工作;

3、人力行政部门须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若发现隐瞒、包庇行为,公司
将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4、公司财务部门为员工购房借款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出
借、收款、记账等事宜;

5、公司人力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内编制
员工购房借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单、借款情况、收款情
况等,提交公司总经理,并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获得公司购房借款的员工应
积极配合公司不定期检查借款人用购房借款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否则公司有权
按本办法提前收回借款;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执行情况通过审计等方式进
行监督,并将其结果提交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

7、部门审批人应及时发现并报告借款人的违纪行为及异动情形。若发现部
门审批人有隐瞒、包庇行为,公司将按照内部管理办法对部门审批人予以处罚;

十、其他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由公司人力行政
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工作。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
序修订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对员工购房借款事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
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2、购房借款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
形,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条件下
开始实施,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或终止。若当年净利润下滑则次年暂缓
实施一年。除本办法确定的借款资金池总额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后续实施过
程中对本办法所确定的流程、具体要求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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