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4月修订)

时间:2020年04月28日 19:11:52 中财网
原标题:诚意药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年4月修订)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
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
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改、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
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6、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
负责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
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部会
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
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
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
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
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
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
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
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
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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