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和厦门证监局《关于转发中国证监会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 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 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具体内 容如下: 第一条 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持续、 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 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 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提 出各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以保证各重 要子公司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同时,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 利,在满足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其向公司 合理分红,以保证公司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分 配。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每年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 计划,确定合理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特 殊情况是指: 1、若公司已发生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等事项(募投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合 并报表可供分配净利润的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 体情况确定。 第四条 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确实需要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在充分听 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 上,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 出适当的修订,经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 程》对于分红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方案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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