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作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 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安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科技”)提供总额度为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 超过12个月(自每一笔款项实际汇入控股子公司账户之日起算)的财务资助, 资助事项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保障了润安科 技的日常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 管理和风险控制,且润安科技其他主要经营股东钟裕山(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同意按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润安科技股权比例为公司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风险属于可控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按照不低于公司融资成 本(具体以每一笔款项实际借支时确定)收取借款利息,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润安科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华毅 余 阳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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