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21:41:33 中财网
原标题:药明康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9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20)第S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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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无
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如贵公司董事会2019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
豁免规定,贵公司未将于2019年度并购的苏州康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苏州康
路集团”)的内部控制包括在贵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内。同样地,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的相关指引,我们对贵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审计工作
时,也未将上述新并购的苏州康路集团的内部控制包括在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内部
控制审计范围内。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
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德师报(审)字(20)第S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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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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