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铝泰股份: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公告编号:2020-010 公告编号:2020-010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3月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 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公告编号:2020-010(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0(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 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 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三)对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公告编号:2020-010 公告编号:2020-010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 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 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 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 公告编号:2020-010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公告编号:2020-010 第十六条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 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铝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