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 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 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6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2,079,000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 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且本 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王 雪 2020年1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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