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横店债 : 2011年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度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2845 债券简称:11 横店债 2011 年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度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发行的 2011 年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开始支付 2019 年 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6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1 年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横店债,代码:122845 3、发行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期限为 10 年, 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发改财金〔2011〕 109 号文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5 年票面年利率为 6.3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5 年末,发行 人不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30%,在债券 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 息 8、计息期限:自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止 9、付息日:2012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 月 27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9 年 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6 日,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年利率为 6.3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分本计息期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20 年 1 月 23 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20 年 1 月 31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 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 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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