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 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原发行方案“(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前监 管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切实可行。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 二、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完整地查看了由公司提供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认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与 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完整地查看了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江交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认为: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准确地反 映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 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四、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完整地查看了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关于对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认为: 《关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公司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旭 范宏 史习民 蒋国良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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