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3003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9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 订)》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来股份、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方、转让方 指 林建伟先生及张育政女士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 聚力、受让方 指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林建伟、张育政与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CUCJRXM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年3月28日 经营期限 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9年3月27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主要合伙人 国投聚力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99.96%份额;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04%份额。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图如下: 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聚力并购股权投资基金 (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9.96% 0.04%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是否拥有境 外居留权 陈兆松 男 中国 上海 执行事务合 伙人委派代 表 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聚力不存在于境内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嘉兴聚力通过与林建伟先生及张育政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受让 二位持有的中来股份355,701股股份以及17,600,000股股份,共计受让 17,955,701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9月12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占中 来股份截至2019年9月12日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份数 356,004,172股的5.04%)。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及结合自身战略发展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符合遵 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 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兴聚力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来股份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兴聚力将持有中来股份17,955,701股股份,占中来股份 截至2019年9月12日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9月12日股份总 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的股份数356,004,172股的5.0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9年9月12日,嘉兴聚力与林建伟先生及张育政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嘉兴聚力拟受让林建伟先生持有的中来股份355,701股股份及张育政 女士持有的中来股份17,600,000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 聚力将持有中来股份17,955,701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9月12日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5%,占中来股份截至2019年9月12日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后的股份数356,004,172股的5.04%。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甲方1:林建伟 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甲方2:张育政 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乙方(受让方):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UCJRXM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2、股份转让的数量 2.1甲方1向乙方转让355,701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 0.10%,该等0.10%拟转让股份需要办理解除质押所涉质押权人,由甲乙双方另 行协商确定。 2.2甲方2向乙方转让17,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 额的4.90%,该等4.90%拟转让股份需要办理解除质押所涉质押权人,由甲乙双 方另行协商确定。 2.3甲方合计向乙方转让17,955,701股(简称“标的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份,占目标公司股本总额的5%。 3、标的股份的转让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12.18元/股。 4、付款安排 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甲1的名义开 设一个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受甲方在本协 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 上述共管账户开设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股份转让款应由乙方全额支付至共 管账户,乙方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5、标的股份的过户 5.1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规定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甲方有义务在向深交所提出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 确认申请前取得由标的股份相应质押权人出具的对于本次交易的书面同意函。 5.2在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材料。 5.3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标的股份 被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乙方即享有标 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6、税费负担 6.1甲乙双方同意,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主管机关申请、办 理及登记费用以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负,由甲乙各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6.2甲乙双方确认,因本次交易涉及的甲方应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 具体缴纳实际及方式,由甲乙双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各方应履行的保证与承诺、保密、其他事项等 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出让方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受让的 17,955,701股中来股份股票除了处于被质押状态外不存在被冻结等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况。出让方承诺,将在股份交割前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协 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来股份股票 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4、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部。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陈兆松 2019 年 9 月 17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陈兆松 2019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所 在地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 业园区青年路 股票简称 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 300393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 务人联系地 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兴聚力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来股份的股票。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7,955,701股 持股比例:5.00% 变动数量:17,955,701股 变动比例:5.00%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行增持中来股份股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 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 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章页)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陈兆松 2019 年 9 月 17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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