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没有发生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认真核查,我们核查了报告期内公 司关联交易情况,2019年半年度除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外公司 发生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半年度,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龚伦勇向深圳市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除此之外,2019年半年度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2018 年 1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龚伦勇、彭君共同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 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的贷款,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龚伦勇及其配偶彭君共 同为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 公司的相关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事项经公司于2018年2月23 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10月29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 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远洋翔瑞的银行借 款事项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除此之外2019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对外担 保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关于更正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 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调减公司2018年半年报、 三季度报净利润3,056.53万元,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与三季度报告 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都产生了影响,但对已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没有影响。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管 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于2019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依据充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 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9年半年度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 际需要,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鹏 徐攀 张惠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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