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联诚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

时间:2018年02月12日 22:01:35 中财网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八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工作程序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规则和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
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成
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每
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由证券部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董事和列席的监事、总经理。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传真等形式的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天前发出。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
传真、会签或其他通讯设备进行交流后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证券部征集会议提案。在定期会议召开
前10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证券部的提案,可以列为该次会
议议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基本
内容合法、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应当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并制作
成正式议案。对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或退回修改。除紧急情况外,
提案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列为会议议
题。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规则和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依次由董事长、
董事主持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依法及本规则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的需要,邀请有
关中介机构人员、专家和公司内部人员列席会议提出建议或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所议事项如与董事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回
避表决董事不参与表决,不计入法定人数。


涉及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如果全体独立董事取得一致意见,
可以否决上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董事会不得再行作出决议,并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董事本人连续二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受委托的证券部工作人员作出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有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秘书处负责保管。会议记
录应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单独列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
权的票数和相应董事及代理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与会董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
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照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
上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应经过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


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在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审慎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议案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规则:

(一)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二)陈述人解释说明议案内容,有关列席人员补充说明;

(三)董事发表意见,要求有关人员进一步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主持人、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式议案的修改建议视为临时提
案,应当按新议案重新审议;

(四)监事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董事会予以考虑;

(五)主持人主持表决程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时,应分赞同、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须
回避的董事不参与表决,代理人在表决时应分别表明本人和委托人的态度;

(六)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七)议案表决通过后,主持人应对决议事项进行综合概述,并在征求意见
后确定组织实施该项决议的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和完成期限。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制作董
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送达与会董事签字,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相关信
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
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指定的决议执行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应确保决议事


项准确、完整、合法的予以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及秘书
处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并建议董事长或董事会采取有关措施,促使董事会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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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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